發改價格規[2019]1931號
公安部、國家移民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大降費力度,切實減輕社會負擔,經研究,決定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摩托車(包括普通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教練摩托車、使館摩托車、領館摩托車)號牌工本費收費標準由每副70元調整為35元。
二、往來臺灣通行證(電子)收費標準由每本80元調整為60元;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補辦)收費標準由每本500元調整為200元。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
四、各級市場監管、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收費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上述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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