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17號
經國務院批準,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102號公告公布了《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海關實施《暫行辦法》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暫行辦法》所稱的受贈人負責接受捐贈物資,并出具《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物資進口證明》及《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樣式詳見附件)。
二、受贈人在申報進口捐贈物資前,應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受贈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癌癥基金會作為受贈人接受捐贈物資的,由受贈人統一向北京海關辦理進口捐贈物資的減免稅手續。
三、本公告所稱的使用人,是指捐贈物資的直接使用者,或者負責分配該捐贈物資的單位。
四、受贈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進口捐贈物資減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贈函(正本);
(二)由受贈人出具的《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物資進口證明》及《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均為正本);
(三)受贈人屬于經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且被評定為5A級的以人道救助和發展慈善事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的,還應當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該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受贈人條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級社會團體或基金會證書(正本及復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使用人應當提交受贈人委托其辦理進口捐贈物資減免稅手續的委托書(正本);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受贈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關憑受贈人或使用人提交的上述有關材料,對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核,辦理有關進口捐贈物資的減免稅手續。
進口地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捐贈物資的驗放手續。
六、進口捐贈物資的減免稅手續納入海關減免稅管理系統管理。進口捐贈物資的征免性質為:慈善捐贈(代碼:802);對應的監管方式為:捐贈物資(代碼:3612)。
七、進口捐贈物資按國家規定屬于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的,受贈人應當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進口地海關憑證驗放。
八、免稅進口的上述捐贈物資屬于海關監管貨物,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審核同意,不得擅自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九、本公告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十、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贈物資進口證明》及《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格式
海關總署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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