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統一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公告 |
為完善稅收戶籍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并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決定從2006年9月18日至12月底,對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持有的稅務登記證件進行統一更換。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新稅務登記證件的種類和適用范圍 新稅務登記證件分為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換證工作開始的同時啟用新版的稅務登記表格。 (一)應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范圍 1.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包括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2006年12月29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稅務登記機關換發稅務登記證或辦理設立稅務登記。 2.上述條款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以及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的地方稅務登記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已經辦理了稅務登記的,應當在2006年12月29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 (二)應換發臨時稅務登記證件的范圍 下列納稅人應當在2006年12月29日前到主管的地方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換發或新辦臨時稅務登記證: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 2.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三)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范圍 負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填寫《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 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由稅務機關在換發新版稅務登記證件時一并登記扣繳稅款事項。 二、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程序
(一)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的地方稅務登記機關提出換證申請,據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攜帶有關的證件、資料。 1.換發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除外)應填寫并提供以下資料: (1)填寫《稅務登記表(適用單位納稅人)》一式兩份; (2)填寫《納稅人銀行賬戶賬號開立情況表》一式一份; (3)填寫《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一式一份以及提供有關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書、土地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船籍證書》等的復印件一份; (4)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執業證件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5)《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7)舊版《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8)《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近期的繳費憑證復印件(已辦社保登記的必須提供)。 2.換發稅務登記證的個體工商戶應填寫并提供以下資料: (1)填寫《個體工商戶換證申請表》一式一份; (2)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經營者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4)舊版《地方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5)如已取得組織機構代碼的,需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6)《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近期的繳費憑證復印件(已辦社保登記的必須提供)。 3.換發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應填寫并提供以下資料: (1)填寫《稅務登記表(適用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一式兩份; (2)填寫《納稅人銀行賬戶賬號開立情況表》一式一份; (3)填寫《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一式一份以及提供有關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書、土地證書、《機動車行駛證》、《船籍證書》等的復印件一份; (4)臨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有關合同、協議的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5)《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納稅人除外); (6)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7)舊版《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或舊版《稅務登記證(臨時)》原件。 (8)《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近期的繳費憑證復印件(已辦社保登記的必須提供)。 4.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填寫并提供以下資料: (1)填寫《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一式兩份;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舊版《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4)《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近期的繳費憑證復印件(已辦社保登記的必須提供)。 (二)納稅人在申報辦理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前,須仔細核對稅務登記證和有關執業證件,若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更(除納稅人名稱變更、經營地址跨區變更外),應在《稅務登記表》、《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登記表》或《個體工商戶換證申請表》填寫變更后的內容,并提交相關資料。對納稅人名稱變更、經營地址跨區變更的,納稅人須按照現行的規定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同時辦理換證手續。 (三)納稅人提交的證件、資料經主管的地方稅務登記機關審核無誤并受理成功后,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后憑受理單到原受理點領取新版稅務登記證。 (四)應辦而未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應當在本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登記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三、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收費標準
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收取工本費:稅務登記證正本3元/本,副本內芯2元/本,副本封套3元/本。 以下納稅人在提交相應資料后,可免繳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 (一)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須提供《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二)應屆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須提供《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三)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三年內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須提供《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四)2006年1月1日后領取(包括新辦和變更登記)舊版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須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 (五)蘿崗區和南沙區的納稅人在當地稅務登記點辦理換證的。 四、換證地點
廣州市(不含蘿崗區、南沙區、花都區、番禺區、從化市、增城市)的內資納稅人可選擇到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登記分局登記大廳或各登記點辦理換證業務。外資納稅人請到廣州市外經貿一條街外商企業地稅登記點辦理換證業務。蘿崗區的納稅人請到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登記分局開發區登記點辦理換證業務。南沙區、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的納稅人須在本區(市)地稅局申報辦理換證業務。 廣州各區(市)換證受理點的詳細地址和電話見附件。 五、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期限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或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可依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納稅人逾期不改、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收繳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需要填開發票的,可由稅務機關代開。 六、其他事項
(一)納稅人可到各區(市)地稅局辦稅服務大廳(登記受理點)領取有關換證表格和換證宣傳資料,或通過廣州地稅網站(Http://www.gzds.gov.cn)下載有關換證表格以及瀏覽有關網頁,了解換證流程和所需資料。納稅人在換發稅務登記證件過程中遇到問題,可撥打咨詢電話12366—2、87252008。 (二)為方便納稅人領取新版稅務登記證,廣州市地方稅務登記分局與廣州市郵政局合作,在換證期間推出特快專遞(EMS)送證上門業務,納稅人可自愿選擇并委托郵政局辦理。 (三)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登記分局為集團公司、連鎖企業、專業市場等批量換證的納稅人提供預約服務,如有需要可撥打聯系電話87252730。 2007年1月1日起舊稅務登記證件不再有效。 本次換發稅務登記證,是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稅務管理,維護稅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廣大納稅人積極支持配合,由此帶來的不便,請予諒解。 特此公告。
附件: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受理點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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