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9]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已于2008年8月27日正式簽署。業經雙方外交主管部門分別于2008年12月23日和2009年2月27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協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該協定自2009年3月28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稅務總局已將上述《協定》文本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文本并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國稅函〔2008〕767號)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相關文件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文本并請做好執行準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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