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及其各種文書樣式(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有問題,應及時報告總局(國際稅務司),以便研究解決。
2.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會談通知
3.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
4.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延期報送報告
5.關于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延期報送的復函
6.審核評估初步結論
7.審核評估延期通知
8.審核評估初步結論報審表
9.預約定價安排(參照文本)
10.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呈批表
11.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
12.關于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續簽的復函
13.預約定價安排續簽審批表
14.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間變更報告
15.預約定價安排工作聯系單
二○○四年九月三日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的稅收管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的稅收管理是指,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申請預先約定關聯交易所適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用以解決和確定在未來年度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稅收問題時,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則,依本規則所進行的會談、審核和評估、磋商、預約定價安排的擬定和批準,以及監控執行等項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是指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具體實施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內設立的國際(涉外)稅收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相關稅務管理部門辦理。
第五條 在預備會談可能的預約定價安排時,納稅人應當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要求的同時,就以下內容,提出初步書面建議和意見。
1.實施程序方面:
(1)預約定價安排的建議;
(2)預約定價安排期限;
(3)準備提交的文件、資料;
(4)預約定價安排批準后的報告和監控;
(5)是否通過預約定價安排解決以前年度的稅收問題等。
2.具體內容方面,主要應當包括:
(1)有關的關聯企業情況;
(2)以前年度的稅務審計情況;
(3)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到的有關經營活動情況的說明;
(4)境內、境外的關聯交易情況;
(5)功能和可比性分析(包括市場狀況、可獲取的可比定價信息分析);
(6)對可比信息調整因素的考慮;
(7)建議采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其符合公平交易原則的理由;
(8)擬選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所基于的假設條件;
(9)可能出現的雙重征稅等問題,包括涉及稅收協定相互磋商程序的可能性;
(10)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六條 在預備會談可能的預約定價安排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的書面要求及其初步建議和意見之日起20日內書面答復納稅人。若不同意納稅人的書面要求,應當答復時說明理由;若同意納稅人的書面要求,應當就以下內容予以說明。
1.實施程序方面:
(1)有關預約定價安排的可行性;
(2)有關預約定價安排協商各階段的預期時間安排、包括基本要求、審核評估和時限的一般規定和原則;
(3)需要說明的其他程序問題。
2.具體內容方面,主要說明:
(1)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的范圍;
(2)根據有關稅收協定的規定,預約定價安排相互磋商達成一致的可能性;
(3)按不同關聯交易類型,應當分別提供的分析和評估資料;
(4)審核和評估時間;
(5)預約定價安排批準執行后,雙方的義務和責任等。
第七條 在預備會談階段,凡涉及稅收協定的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將預備會談的情況及時、完整地書面報告國家稅務總局。經過預備會談,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達成一致意見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可以就預約定價安排的相關事宜進行正式談判。在預約定價安排正式談判后和預約定價安排簽訂前,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均可中止談判。
1.需要特別準備某些方面的資料;
2.需要對資料作技術上的處理,如文字翻譯等;
3.其他非主觀原因。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延期報告后15日內,對其申請延期事項做出書面答復。逾期未做出答復的,視同主管稅務機關已同意納稅人有關延期的申請。
第九條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實行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1.相關的集團組織、公司結構、關聯關系、關聯交易情況;
2.納稅人近三年財務、會計報表資料,產品功能和財產(包括無形財產和有形財產)的資料;
3.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類別和納稅年度;
4.關聯企業間的職能、功能和風險劃分;
5.是否涉及稅收協定的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
6.預約定價適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考慮,以及支持這一原則和方法的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擬選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的假設條件;
7.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
8.預約期間的年度經營效益預測和規劃等;
9.有關關聯企業合作的態度,能否提供有關其交易、經營安排及財務成果方面的信息;
10.是否涉及雙重征稅等問題;
11.涉及境內、外有關法律、稅收協定等相關問題。
上述應當提供的資料,納稅人按稅收法律、法規已報送的除外。
上述申請內容所涉及的文件資料和情況說明,包括能夠支持擬選用的定價原則、計算方法和能證實符合預約定價安排條件的所有文件資料,納稅人和主管稅務機關均應妥善保存。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行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的審核和評估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1.歷史經營狀況。 分析、評估納稅人的經營規劃、發展趨勢、經營范圍等文件資料,重點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預(決)算、董事會決議等;綜合分析反映經營業績的有關信息和資料,如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等。主要考察歷史、現實狀況,找出影響企業經營的關鍵因素。
2.職能及風險狀況。分析、評估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中,在供貨、生產、運輸、銷售等各環節以及在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等方面各自所擁有的份額,履行的職能以及在存貨、信貸、外匯、市場等過程中所承擔的風險。
3.可比價格信息。分析、評估納稅人提供的境內、外可比價格信息,說明獨立企業間業務往來作價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作價的重大差別,并對影響交易的實質性差異進行調整。若不能確認可比交易或經營活動的合理性,應當明確納稅人須進一步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以證明其所選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審核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和經營現狀,并得到相關財務、經營等資料的證實。
主管稅務機關要多方收集可比價格,包括利用已掌握的出口退稅“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中的出口貨物報送單數據分析、評估納稅人可比交易或經營活動的合理性。
4.假設條件。分析、評估納稅人提出的所有能夠支持或證明預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的信息資料及其說明,要從宏觀或微觀(如政治、經濟、法律、技術等)方面,分析其對行業盈利能力的影響、以及分析其對納稅人的經營戰略、生產規模和生命周期的假設等方面的具體影響程度,以確定其是否具有合理性。
5.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分析、評估納稅人在預約定價安排中選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實地運用于以前、當前和未來年度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以及相關財務、經營資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6.預期的公平交易價格或利潤值域。通過對確定的可比價格、利潤加成比率、可比企業的交易等的進一步審核和評估,運用建議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測算出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均可接受的價格或利潤值域,為最終確定預約定價安排建立基礎。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涉及稅收協定的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應當將審核、評估結論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審定。
第十四條 預約定價安排草案的內容,主要包括:
1.相關的關聯企業(安排包含的所有企業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2.涉及的關聯交易及期間;
3.條款設置與有效日期;
4.轉讓定價方法(包括選定的可比價格或交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預期經營結果范圍等);
5.與轉讓定價方法運用和計算基礎相關的術語定義(如銷售額、銷售費用、毛利、凈利等);
6.假設條件;
7.納稅人義務,包括年度報告、記錄保存、假設條件變動通知等;
8.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資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9.相互責任條款;
10.安排的修訂;
11.解決爭議的方法和途徑;
12.消除雙重征稅;
13.注意事項;
14.生效日期;
15.相關附件。
第十六條 預約定價安排一般僅適用于自納稅人提交正式申請年度的次年起2至4個未來連續年度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但如果納稅人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的年度,其經營狀況、關聯交易類別,以及各種相關條件與即將簽訂的預約定價安排條款所述情況相同或類似,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也可追溯適用于正式申請年度。
第十七條 預約定價安排可以連續續簽但不能自動續簽。納稅人應當于原簽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滿前9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續簽申請,并同時提供可靠的證明材料,說明已到期的預約定價安排所述事實和相關環境沒有發生實質性變化,并且一直遵守該預約定價安排中的各項條款和約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納稅人續簽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核、評估和擬定預約定價安排草案,并按雙方商定的續簽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與納稅人完成續簽工作。
第七章 監控執行
第十九條 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納稅人必須完整保存與安排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包括賬簿和有關記錄等),不得丟失、銷毀和轉移;必須在納稅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說明報告期內經營情況,并證明已遵守預約定價安排的條款,包括預約定價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項,以及是否有修改或實質上取消該預約定價安排的要求。如有未決問題或將要發生的問題,納稅人也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以便與主管稅務機關協商是否更改、修訂或終止安排。
第二十條 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定期(一般為半年)檢查納稅人履行安排的情況。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納稅人是否遵守了安排條款及要求;為談簽安排而提供的資料和年度報告是否反映了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轉讓定價方法所依據的資料和計算方法是否正確;安排中所描述的假設條件前提是否仍然有效;納稅人對轉讓定價方法的運用是否與假設條件前提相一致等。
納稅人遵守了預約定價安排條款并符合安排條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認可預約定價安排所述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如發現納稅人有一般違反安排的情況,可視情況進行處理,直至撤銷安排。如發現納稅人存在隱瞞或拒不執行安排的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將終止安排時間追溯至預約定價安排實施第一年的第一日。
第二十一條 在已簽訂并執行的預約定價安排的預約期內,如果發生實際經營結果不在安排所預期的價格或利潤值域范圍之內的情況,而且該情況不屬于違反安排全部條款及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報經上一級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將實際經營結果調整到安排所確定的價格或利潤值域范圍內,并對安排中與該納稅人有關聯業務往來的各方作相應調整。涉及稅收協定的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核準。
第二十二條 在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期內,如發生任何影響預約定價的實質性變化(例如,假設條件發生變化),納稅人應當在發生變化后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該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執行的影響,并附相關資料。由于非主觀原因,可以延期報告,但延長期不得超過15日。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納稅人書面報告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核和處理,包括審查變化情況、與納稅人協商修改預約定價安排條款、相關條件或根據實質性變化對預約定價安排執行情況的影響程度,采取合理的補救辦法或中止預約定價安排等措施。當原預約定價安排中止執行時,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和納稅人按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協商新的預約定價安排。
1.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由接受納稅人申請(包括預備會談申請和正式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直接商請有關地區主管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辦理或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批準,依序共同辦理。
2.關聯交易跨兩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的,由接受納稅人申請(包括預備會談申請和正式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填寫《預約定價安排工作聯系單》,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由其與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聯系辦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應當在接到聯系單后15日內,研究相關信息資料、協助方式、以及共同辦理的可能性等,并給予書面答復。
3.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或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逐級書面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協調、督導或直接處理。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按本條規定,及時處理和函復。
(1)關聯交易跨三個(含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上的;
(2)涉及境內、外的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指關聯企業間年度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額達到或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或關聯交易類型較多的;
(3)涉及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執行、續簽、變更、修訂、中止等情況的。
第二十四條 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經過與納稅人協商一致或共同簽訂的預約定價安排,只要納稅人遵守了安排的全部條款及其要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均應當予以認可。若預約定價安排是納稅人與有關地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簽訂的,在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中,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分別向有關地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報送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情況的年度報告和變化情況報告。有關地區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及本規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納稅人履行安排的情況,實行聯合檢查和審核,具體聯系、辦理程序,按本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正式談簽、審核、分析等全過程中所獲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資料,雙方均負有保密義務,并受到稅法以及國家保密法有關規定的保護和制約。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每次會談(包括預備會談和正式談判),均應當對會談內容進行書面記錄,同時載明每次會談時相互提供資料的份數和內容,并簽印。若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經過預備會談或正式談判,不能就預約定價安排達成一致而終止會談的,雙方應當將在會談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資料退還給對方。
第二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經過會談、協商不能達成預約定價安排時,在會談、協商過程中所獲取或得到的非事實性信息(如各種提議、推理、觀念和判斷等)不得用于以后對該預約定價安排涉及交易行為的審計過程中。
第二十七條 在預約定價安排的執行和解釋中,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發生分歧,雙方應當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報上一級主管稅務機關或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協調。對上一級主管稅務機關或國家稅務總局的協調結果或決定,下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予執行。但若納稅人仍不能接受的,應當考慮中止安排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涉及稅收協定的雙邊或多邊預約定價安排,按照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需要啟動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相互協商程序的,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并制定相應程序。
第二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與納稅人正式簽訂《預約定價安排》后五日內,以及《預約定價安排》執行中,發生變更、中止、撤銷等情況后十日內,將《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文本及其相關變動情況的說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則所述程序也適用于已實施的預約定價安排個別條款的修訂。
第三十一條 實施本規則所需各種文書、以及預約定價安排參照文本隨同本規則同時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98年4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國稅發[1998]59號)第48條與本規則有抵觸的,以本規則為準。公布之日前,主管稅務機關已與納稅人簽訂的預約定價安排可執行至期滿。公布之日后,簽訂預約定價安排,或公布之日前執行期滿需續簽的預約定價安排,均按本規則執行。
納稅人 名 稱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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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
及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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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延 期
報 送
的 原
因 和
理 由 |
公司(企業)名稱:
(蓋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簽章)
年 月 日 |
納稅人名稱 |
收到納稅人正式書面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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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人員姓名 |
報 審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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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評估初步結論
根據《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第四章的規定,對該公司提出的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從歷史經營狀況、職能及風險狀況、可比價格信息、假設條件、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預期的公平交易價格或利潤值域等方面進行了審核和評估,現將具體分析依據和初步結論匯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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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 |
稅務登記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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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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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日期 |
財務負責人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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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營項目 |
投資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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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評估
主要
內容 |
預約定價涉及的關聯交易類型及具體內容: | |||
預約定價期限及期間: | ||||
預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 | ||||
具體審核評估內容詳見附件《審核評估初步結論》 | ||||
審核
評估
初步
結論 |
稅務審計人員簽名:
年 月 日 | |||
領導
審核
意見 |
主管稅務機關 |
領導簽名:
年 月 日 | ||
上一級稅務機關 |
領導簽名:
年 月 日 |
納稅人名稱 |
|||
稅務登記編碼 |
預約定價安
排適用年度 |
||
轉讓定價原則
和計算方法
及其說明 |
|||
稅 務 審 計
人 員 意 見 |
簽 名:
年 月 日 | ||
主管稅務機關
科室負責人意見 |
簽 名:
年 月 日 | ||
主管稅務機關
領導審批意見 |
簽 名:
年 月 日 | ||
上一級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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