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粵國稅函〔2007〕388號 | ||
2007-08-06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 ||
有效 | ||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堵塞增值稅管理漏洞,省局重申有關認定管理要求,并明確如下規定,請各地貫徹執行。 一、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納稅人尤其是新辦企業的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督促符合認定標準的納稅人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嚴格按照現行認定管理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粵國稅發〔2000〕237號)第六條第(一)點“新辦企業,若預計年應稅銷售額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后3個月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停止執行。 二、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納稅人,最遲應在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逾期從次月起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使用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三、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納稅檢查或納稅人自查補繳稅款后,納稅人年實際應稅銷售額超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應及時依照現行有關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并實施相應稅務管理。 四、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前,“年應稅銷售額”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征增值稅銷售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納稅人,除屬于全部銷售免稅貨物可以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外,其他納稅人均應按規定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按一個公歷年度內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在3個月(含)以內掌握。 五、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3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同時注銷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六、各地應加強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日常征管,深入開展納稅評估。要進一步核實其生產經營的真實性,尤其是要加強對年應稅銷售額接近認定標準或存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情形的小規模納稅人的審核評估,凡達到認定標準的一律予以認定。 七、符合上述情形的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暫不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是否安裝電子申報軟件管理系統由各地市國稅局決定。 八、各地要按照上述規定對超過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進行清理核實,屬于2006年度超標納稅人的清理工作要求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屬于2007年上半年已達標的要督促納稅人及時進行認定。各地級市國稅局應對清理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并填報清理核查統計表(附件),應認定但尚未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要另表逐戶說明原因。總結材料和統計表于11月15日前上報省局流轉稅管理處(黃煒鋒郵箱)。 附件: 超標未認定清理情況統計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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