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白銀及其制品出口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
國稅函〔2008〕2號 |
成文日期:2008-01-02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2006年以來,白銀及其初級制品出口增長異常,同時走私進口違法現象嚴重。為加強白銀及其初級制品出口退稅的管理,防止違法行為發生,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出口企業出口的白銀及其初級制品(海關商品代碼為: 7106、7107、71123010、71129910、7113119090、71141100),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向貨源地稅務機關進行函調。函調及回函的內容在函件的"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欄中填寫。對回函確認出口上述產品或生產產品的主要原材料(銀)已足額納稅的予以退稅。對回函確認上述產品或生產產品的主要原材料(銀)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或其他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其他納稅不足情形的不予退稅,實行出口環節免稅。 二、對出口上述產品,特別是出口到香港或經香港轉口的上述產品,各地稅務機關應采取有效措施嚴格審核,除了核對相關憑證和電子信息外,還應對出口企業或供貨企業生產的上述產品進行實地核查。 三、各地稅務機關要互相配合,加強溝通,強化責任,共同做好這項工作。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總局(進出口稅司)反映。 四、本通知從2008年1月3日起執行。以前已經出口但未辦理退稅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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