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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系列文件的通知

——更新時間:2008-04-23 10:37:18 點擊率: 4048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系列文件的通知
國稅發〔2008〕35號
成文日期:2008-04-0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規范稅務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相關工作部署,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現印發給你們。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抓好落實。各地在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稅務總局(辦公廳)反映。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2.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3.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
              4.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5.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稅收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特編制本指南。
  一、信息內容分類
  按照"公開為常規,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本機關將對與行使職能相關的信息和涉及社會公眾及納稅人的信息進行公開。公開信息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大類。
  主動公開類信息主要是:
  (一)領導簡介:國家稅務總局領導簡歷等情況;
  (二)機構設置:國家稅務總局機構設置情況;
  (三)主要職能:國家稅務總局主要工作職能;
  (四)行業概況:全國稅務系統基本情況介紹;
  (五)工作計劃:稅收工作短期計劃和長期規劃;
  (六)工作動態:領導講話、稅收工作動態;
  (七)稅收政策法規:各稅種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
  (八)稅收征管制度: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
  (九)辦稅指南: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等相關規定;
  (十)行政許可規定: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和事項;
  (十一)非許可審批:非許可審批有關規定和事項;
  (十二)稅務稽查情況:稽查工作規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稅案件曝光;
  (十三)稅收收入統計數據:歷年稅收收入總數、分地區稅收收入數據;
  (十四)稅務隊伍建設情況: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干部教育培訓等情況;
  (十五)人事管理事項:人事任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公務員招錄等;
  (十六)注冊稅務師管理事項:注冊稅務師行政管理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注冊稅務師報名條件、考試考務通知、各科考試大綱及轉發人事部考試結果公示、稅務師事務所設立、變更、注銷及年檢等公告事項;
  (十七)重大項目:金稅工程等重大項目執行情況;
  (十八)政府采購:招標公告、中標公告、成交公告;
  (十九)其他工作。
  主動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詳見《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依申請公開類信息主要向申請人公開除主動公開以外的涉稅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開方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要通過下列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chinatax.gov.cn,下同);
  2.國家稅務總局公報;
  3.召開新聞發布會;
  4.其他新聞媒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上方式,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1.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申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涉稅信息時,應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文件,向受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申請人在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
  (2)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口頭申請
  本機關一般不受理口頭申請。如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者簽章予以確認。
  2.受理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
  辦公時間:8:00-12:00,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10-63959413
  傳真號碼:010-63417597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
  郵政編碼:100038
  電子郵箱地址:ZFXXGK@Chinatax.gov.cn
  3.答復
  本機關收到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經批準后,可延長15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本機關按下列情形對申請公開的信息,通過出具《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見附2)或其他形式予以答復:
  (1)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該信息或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3)依法不屬于本機關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及時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正;
  (5)屬于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6)難以確定是否屬于公開范圍的,說明暫緩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本機關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流程請參見《國家稅務總局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流程圖》(見附3)。
  4.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附:1.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
   2.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   3.國家稅務總局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流程圖


附件2: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目錄索引
  一、領導簡介 
  二、機構設置 
  三、主要職能 
  四、行業概況 
  五、工作計劃 
  六、工作動態 
  七、稅收政策法規 
  (一)各稅種法律法規 
  1.增值稅 
  2.消費稅 
  3.營業稅 
  4.企業所得稅 
  5.個人所得稅 
  6.資源稅 
  7.車輛購置稅 
  8.印花稅 
  9.城市維護建設稅 
  10.城鎮土地使用稅 
  11.土地增值稅 
  12.房產稅 
  13.城市房地產稅 
  14.車船稅 
  15.契稅 
  16.煙葉稅 
  17.耕地占用稅 
  18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停征)
  19.進出口稅收 
  20.與其他國家簽定的稅收協定 
  21.有關規費 
  (二)各種稅收優惠政策 
  1.增值稅 
  2.消費稅 
  3.營業稅 
  4.企業所得稅 
  5.個人所得稅 
  6.資源稅 
  7.車輛購置稅 
  8.印花稅 
  9.城市維護建設稅 
  10.城鎮土地使用稅 
  11.土地增值稅 
  12.房產稅 
  13.城市房產稅 
  14.車船稅 
  15.契稅 
  16.煙葉稅
  17.耕地占用稅 
  18.進出口稅收 
  19.有關規費 
  八、稅收征管制度 
  九、辦稅指南(鏈接各省級稅務網站) 
  (一)稅務登記 
  (二)納稅申報 
  (三)發票管理 
  (四)納稅檢查 
  (五)稅款繳納 
  (六)賬簿管理 
  (七)復議訴訟 
  (八)稅務代理 
  (九)稅務文書簽收 
  十、行政許可規定 
  十一、非許可審批 
  十二、稅務稽查情況 
  (一)稽查工作規范 
  (二)稽查工作部署 
  (三)重大涉稅案件公告 
  十三、稅收收入統計數據 
  十四、稅務隊伍建設情況 
  十五、人事管理事項 
  (一)人事任免 
  (二)職稱評定公示 
  (三)公務員招錄 
  1.公務員招考公示 
  2.公務員招考通知 
  十六、注冊稅務師管理事項 
  (一)注冊稅務師考試通知 
  (二)注冊稅務師考試結果公示 
  十七、重大項目 
  十八、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信息公告事項 
  十九、其他工作 
  (目錄具體內容略)

附件3: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了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公開權利人依法向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經公開義務人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國家稅務總局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義務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權利人(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權利人)。
  第三條 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開權利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除依據《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以下簡稱《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以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納稅服務等相關的政府信息,國家稅務總局均應依申請予以提供。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受理、審查和處理,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給予答復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和監察部門負責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實施情況的監督、評議。
  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辦公室),是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組織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司局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政策把關和信息提供。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司局綜合處(辦公室)負責人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及與信息公開辦公室的工作聯系。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信息公開權利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從事違法活動。
  第七條 信息公開權利人要求獲得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填寫《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信息公開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申請時間。
  第八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應將其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同時在網站上設置并開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方便信息公開權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或者咨詢。
  第九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收到申請后,從形式上審核申請要件是否完備,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告知其補正相關內容以后重新申請。
  第十條 信息公開辦公室收到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一條 對不能當場答復的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批轉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司局或相關省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司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或信息公開辦公室批轉件要求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并經由司局負責人審簽后,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答復;相關司局或信息公開辦公室認為公開信息事項較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領導審批;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重要信息公開事項,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須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審批。
  屬于相關稅務局提供的信息,由承辦的省稅務局負責提供。公開的信息內容應在12個工作日內或在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要求的時限內,經相關省稅務局負責人審簽后報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答復;也可由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委托該省稅務局予以答復。
  第十二條 對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內容,信息公開辦公室和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部門依照《條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三條 下列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審查后,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信息;
  (二)國家稅務總局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三)國家稅務總局內部文件;
  (四)公開后可能影響稅收調查、取證和檢查等稅收執法活動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經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報有關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一般不得公開;但國家稅務總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信息公開辦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別予以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該信息或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
  (三)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職能范圍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五)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說明理由和依據,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屬于交由相關稅務局提供信息公開內容的,由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視具體情況,可確定由相關省稅務局信息公開辦公室代為回復申請人;省局代為回復的信息公開內容和回復時間應報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因客觀原因,需延期答復的,應當經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屬于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以上期限內。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條 國家稅務總局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費用的收取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收費。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開權利人認為有關責任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舉報。
  有關責任部門違反本規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規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級稅務機關可參照制定本單位的工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4: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納稅人和有關組織依法獲取稅務部門政府信息,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發揮政府信息服務納稅人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擬公開政府信息是否涉密進行的審核把關。
  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息公開辦公室)在國家稅務總局保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組織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局內各單位是保密審查的責任單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最終審簽者是保密審查的責任人。
  第四條  保密審核堅持結合實際,依法審查,既保守國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審查的范圍。
  第六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對以下內容重點進行保密審查:
  (一)國家稅收工作重大決策事項;
  (二)以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制訂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國家稅務總局領導、局內各單位領導在全國性會議、專題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國際性會議等會議上的講話稿、發言錄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稅收收入數據,稅源、征管、稽查、財務、機構人員、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統計數據;
  (五)稅務稽查案件查處情況;
  (六)稅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情況;
  (七)稅制改革、稅收政策調整、稅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八)與其他國家(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
  第七條  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保密
  (一)是否屬于密級(秘密、機密、絕密)文件內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滿;
  (二)是否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決定的事項;
  (三)信息公開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國家的稅收流失;
  (四)信息公開后是否可能嚴重干擾政府和稅務部門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開后是否可能造成社會和經濟秩序混亂;
  (六)是否涉及個人、法人或有關組織的隱私和商業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對擬公開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后,經司局領導審簽,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公開;對擬公開的重要信息,承辦司局報分管局領導審批。
  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公開后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報保密委員會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查后,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公開。
  第九條  保密委員會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第十條 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與對該信息的其他審核工作同步進行,保密審查時間不影響信息公開的時限要求。
  第十一條 國家稅務總局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保密委員會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泄密或因保密審查不當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響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其他各級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5: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

  為了及時準確發布政府信息,切實增強稅收工作透明度,積極穩妥地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動自覺地接受輿論和社會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及其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則
  稅收新聞發布是稅務機關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各界和廣大納稅人發布稅收政策、征管制度、稅收統計數據、稅收工作重大舉措以及其他重要新聞的活動。
  稅收新聞發布工作,堅持以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新聞宣傳的方針政策為指導,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堅持實事求是,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客觀、準確、及時地發布稅收新聞;堅持歸口管理、統一發布。
  二、組織管理
  (一)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負責稅收新聞發布的歸口管理,組織協調新聞發布工作,局內各單位配合。
  (二)國家稅務總局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
  國家稅務總局新聞發言人由辦公廳主任擔任,代表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發布稅收新聞。
  稅收新聞發言人的主要職責包括:協調、指導稅收新聞發布籌備、實施工作;審核稅收新聞發布建議、新聞發布稿和新聞答問口徑;主持稅收新聞發布會;代表本級稅務機關對外發布稅收新聞、聲明和有關重要信息。
  (三)稅收新聞原則上由新聞發言人發布。根據工作需要,國家稅務總局領導可以發布重要新聞。經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批準,受新聞發言人委托,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局領導可以發布有關新聞。
  三、內容和方式
  (一)稅收新聞發布的主要內容
  1.發布黨和國家稅收工作方針、重大稅收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重要稅收政策、征管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2.發布稅收收入等統計數據、稅收重點工作的階段性進展和成效;
  3.發布涉稅違法案件以及重大突發性稅收事件及處理情況;
  4.針對社會輿論關注的稅收熱點和難點問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解疑釋惑;
  5.需要發布的其他稅收信息。
  (二)稅收新聞發布的主要方式
  1.新聞發布會;
  2.新聞通報會(包括記者招待會等);
  3.以新聞發言人的名義發布新聞、聲明、談話;
  4.組織新聞記者集體采訪或單獨采訪;
  5.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6.其他形式或渠道的新聞發布。
  四、實施程序和要求
  (一)稅收新聞發布的主要程序
  1.明確發布主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根據工作需要擬定稅收新聞發布主題,報新聞發言人和總局領導審定。
  2.組織發布材料。新聞發布材料一般包括主旨講話和背景材料。主旨講話主要介紹要發布的主題內容,應形成書面材料并在會上散發;背景材料應根據一個時期稅收工作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做必要的答復準備;上述材料由參加發布的相關司局提供,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負責匯總把關,報總局領導審定。
  3.確定發布形式和人員。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名義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一般由國家稅務總局領導或新聞發言人發布;以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召開的自主發布會,一般由新聞發言人發布,也可邀請總局領導或相關司局負責人發布。除新聞發言人外,其他發布人員由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提出建議后,報總局領導確定。
  4.自主新聞發布會應相對固定場所,對講臺、背景、標識等做規范化的場景布置。
  (二)稅收新聞發布是政府信息公開和稅收宣傳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發揮稅收新聞發布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的積極作用,服務于社會各界和廣大納稅人;要嚴格執行新聞宣傳紀律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未經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稅務機關名義舉辦新聞發布活動或對外公開涉稅新聞和信息。
  五、其他事項
  (一)本制度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二)各省級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參照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三)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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