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
為規范稅務行政許可行為,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現將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稅務行政許可事項
(一)企業印制發票審批;
(二)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
(三)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四)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七)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二、稅務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一)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稅務機關是否具有行政許可權,由設定稅務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確定。
(二)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稅務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許可。
(三)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窗口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要求,由辦稅服務廳或者在政府服務大廳設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沒有設立辦稅服務廳的稅務機關指定一個內設機構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納稅服務司辦稅服務處作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稅務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告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告沒有規定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本機關管理權限內作出補充規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級稅務機關下放規定權。
(一)公示。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服務指南等在辦稅服務廳或者其他辦公場所以及稅務機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
(二)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期限內,直接向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見附件1)和本公告規定的申請材料。
稅務機關收到申請后,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的收件人處簽名并注明收件日期。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
具備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和網上辦理平臺等方式提出申請。
(三)受理。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申請事項屬于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1),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告知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作并送達《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見附件1);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于本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稅務行政許可申請,制作并送達《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見附件1)。《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應當明確注明不長于法律法規規定的辦結時限,并對依法不納入辦理時限的工作步驟和工作事項作出具體說明。
稅務機關制作《稅務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補正稅務行政許可材料告知書》,應當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者許可專用章)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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