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8]77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自印發票使用問題的請示》(京地稅法[2007]449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變更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辦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變更和印制新版發票的手續,并限期繳銷舊版發票。在繳銷發票期限未滿之前,舊版發票可繼續使用。
鑒于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使用的是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且發票印制量較大,變更后的新版發票需要重新印制的實際情況,你局應根據上述規定,責成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限期辦理發票變更、繳銷手續。繳銷舊版發票的期限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在繳銷發票期限未滿之前,舊版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 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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