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 關于調整有關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更新時間:2010-02-08 04:50:36 點擊率: 3394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10號
為滿足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業務發展和海關監管需要,方便企業通關,規范海關業務管理,現對以下監管方式代碼進行調整:
一、增列監管方式代碼“5014”,簡稱“區內來料加工”,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來料加工貨物”,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在來料加工貿易業務項下的料件從境外進口及制成品出境。
二、監管方式代碼“5000”,簡稱“料件進出區”,全稱“料件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加工、保稅物流或研發企業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料件,包括此類料件在境內的退運、退換。
三、監管方式代碼“5010”,簡稱“特殊區域研發貨物”,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研發貨物”,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從境外購進的用于研發的料件、成品,或研發后將上述貨物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業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設備。
四、監管方式代碼“5015”,簡稱“區內進料加工貨物”,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進料加工貨物”,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區內企業在進料加工貿易業務項下的料件從境外進口及制成品出境。
五、監管方式代碼“5033”改為“5034”,簡稱“區內物流貨物”,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物流貨物”,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從境外運進或運往境外的倉儲、分撥、配送、轉口貨物,包括流通領域的物流貨物及供區內加工生產用的倉儲貨物。
六、監管方式代碼“5100”,簡稱“成品進出區”,全稱“成品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加工、保稅物流或研發企業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成品,包括此類成品在境內的退運、退換。
七、監管方式代碼“5300”,簡稱“設備進出區”,全稱“設備及物資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從境內(區外)購進的自用設備、物資,或將此類設備、物資銷往區外,結轉到同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另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企業,以及在境內的退運、退換。
八、監管方式代碼“5335”,簡稱“境外設備進區”,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從境外進口的設備及物資”,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從境外進口用于區內業務所需的設備、物資,以及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等。
九、監管方式代碼“5361”,簡稱“區內設備退運”,全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備及物資退運境外”,適用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將監管方式代碼“5335”項下的設備、物資退運境外。
十、取消監管方式代碼“5200”,其相關功能合并到監管方式代碼“0844”和“0845”項下。
調整后的上述監管方式代碼,適用于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園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中方配套區)內企業申報使用,區外企業和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內企業仍按現行規定管理。
上述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