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0號
為進一步加強二手車經銷企業的發票管理,現對二手車經銷企業發票使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交易業務,由二手車經銷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代購代銷的經紀業務,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統一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9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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