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2015]3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人大機關采購中心,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做好2015年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計劃、執行情況和信息統計編報工作,落實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加強采購合同備案管理等工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央預算單位要進一步樹立“無預算不采購”的意識,依據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采購計劃。部門預算批復前需要進行采購的項目,單位可根據政府采購計劃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錄入的預算“二上數”編制采購計劃。部門預算批復后,單位應當根據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結合實際采購需求編制采購計劃。年度執行中調整的政府采購預算,須報經財政部批復后,由中央主管預算單位組織在系統中錄入相關預算金額,同時上傳財政部批復文件的掃描件,單位根據錄入的預算金額編制采購計劃。各單位在編制采購計劃時,不得將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拆分為多個公開招標數額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規避公開招標和政府采購。
二、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及時在系統中編報政府采購計劃(錄入界面見附件1,計劃生成表見附件2),經主管預算單位匯總后報送至財政部國庫司備案。各單位需要辦理變更采購方式或采購進口產品審核事項的,應當在編制政府采購計劃時一并提出申請,財政部國庫司將通過系統對此類申請予以批復。為保持與國庫集中支付時限的銜接,2015年12月15日以后,財政部國庫司原則上不再接收各單位當年變更政府采購方式和采購進口產品申請。
三、中央預算單位要做好批量集中采購計劃編報工作,嚴格按照《關于中央預算單位實施批量集中采購工作的通知》(財辦庫﹝2013﹞334號)和《財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單位批量集中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4﹞120號)的具體要求,按月或按季度編報批量集中采購計劃。
四、中央預算單位應加強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及時向財政部國庫司進行合同備案。中央預算單位根據采購計劃組織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掃描件通過系統上傳至財政部國庫司。
五、中央預算單位應當及時依據政府采購合同(無法取得采購合同的,可依據發票、驗收單等憑證)和采購計劃錄入計劃執行情況(錄入界面見附件3,計劃執行情況生成表見附件4,信息統計報表見附件5),及時上傳計劃執行情況和信息統計報表數據。各中央主管預算單位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計劃執行情況和信息統計報表數據報送至財政部國庫司。2016年1月31日前報送年報數據,并將年報的紙質報表和統計分析報告(加蓋主管政府采購的司(局)公章)各1份報送至財政部國庫司。
六、中央集中采購機構應進一步做好執行情況編報工作,及時填報本單位所代理的所有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表”(見附件6),并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報送季報數據。
七、中央預算單位要繼續加強對合同、發票、驗收單等基礎數據的收集整理工作,認真閱讀《2015年政府采購計劃、執行情況和信息統計編報說明》(見附件7),準確理解和掌握各項指標的內涵和編報口徑,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八、中央預算單位對于符合《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規定的“一簽三年”采購項目,在項目起始年度填報采購計劃時,直接在系統中勾選“一簽三年”選項,項目執行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單位在勾選“一簽三年”時要與原項目進行關聯,并根據當年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采購計劃,填報當年計劃執行情況和信息統計報表。
九、中央預算單位要認真對統計數據進行對比和分析,撰寫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分析報告,認真分析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的當前狀況、存在問題,特別要對本單位服務項目政府采購的開展情況和實施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情況進行詳細分析。財政部國庫司將結合統計基礎工作、報表報送情況、報表質量、分析質量等因素,對中央主管預算單位2015年信息統計工作進行考核評比。
十、各中央預算單位在計劃、執行情況和信息統計編報過程中,如遇編報口徑等問題,請及時與主管預算單位或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一處聯系。如遇財政專線聯通問題,請及時與財政部信息中心聯系。如遇系統操作方面問題,請及時與北京中軟國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聯系。
財政部國庫司聯系電話:
010-68552387;010-68552389;010-68552049
財政部信息中心聯系電話:
400-810-1996
北京中軟國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聯系電話:
010-82862014;010-88482388;400-810-1996.
財政部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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