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
加強后續管理,現就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的核準”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納稅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即時辦理。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稅務機關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稅務機關應當切實履行對納稅人的告知義務,及時提供咨詢服務,強化內部督查和社會監督,提高登記辦理效率。按照納稅人不重復填報登記文書內容和不重復提交登記材料的原則,加強部門之間信息、數據共享工作。
二、關于取消“偏遠地區簡并征期認定”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加強對實行偏遠地區簡并征期申報的納稅人日常管理及監控,實行稅源跟蹤管理,及時掌握納稅人經營變化情況。強化計算機管稅,采取“人機結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報率和入庫率,防止漏征漏管。簡化辦稅程序,建立納稅服務新機制,降低納稅人辦稅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關于取消“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注銷”“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的認定”“集團公司具有免抵退稅資格成員企業認定”“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代理外國企業、外國自然人出口貨物備案登記及備案核銷的核準”后的有關管理問題
(一)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于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1.內容填寫真實、完整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表》(附件1),其中“退稅開戶銀行賬號”須從稅務登記的銀行賬號中選擇一個填報。
2.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2目、第3目資料。
5.主管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的出口退(免)稅備案資料齊全,《出口退(免)稅備案表》填寫內容符合要求,簽字、印章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場予以備案。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應一次性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待其補正后備案。
(三)《出口退(免)稅備案表》中的內容發生變更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須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備案內容的變更。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需要變更“退(免)稅方法”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后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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