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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征集

——更新時間:2015-02-15 05:40:18 點擊率: 3224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于2014年12月31日制發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2014年第16號公告),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在開展充分的調查研究基礎上,制定了《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件:gzgs12366@12366.gov.cn
  2.傳真:020-38006299
  3.信件:通信地址為廣州市珠江新城華夏路3號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舉報中心(郵編:510623)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5年2月27日。
  附件1:《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2:《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附件文書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單位和個人依法檢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以下簡稱稅收違法行為)的權利,規范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工作(以下簡稱檢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違法行為檢舉是指單位、個人采用書信、互聯網、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國稅機關提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的行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檢舉稅收違法行為的單位、個人稱檢舉人;被檢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稱被檢舉人。
  第三條 檢舉人使用與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身份證件上一致的名稱、姓名檢舉的,為實名檢舉;否則為匿名檢舉。實名檢舉的,檢舉人在提交檢舉材料時應署有或者留有名稱、姓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或者復印件,國稅機關可對檢舉人提供的身份證件與署有或者留有的名稱、姓名進行核對。
  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或者復印件,具體包括:
  (一)以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單位名義檢舉的,應提供該單位營業執照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二)以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身份檢舉的,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三)以其他身份檢舉的,應提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第四條 以個人名義實名檢舉應由其本人提出;以單位名義實名檢舉應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或者委托其代理人提出;多人聯名進行實名檢舉的,應當明確負責具體聯系的檢舉人,未明確的,以檢舉材料的第一署名人為聯系人。
  第五條 檢舉管理工作堅持依法行政、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嚴格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管理廣州市轄區內涉及國稅征管的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部門為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舉報中心(以下簡稱舉報中心)。舉報中心負責全市檢舉管理工作的受理、轉辦、指導、統籌、監督和協調,并對全市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舉報中心主要工作職責:受理、處理、管理檢舉材料;轉辦、交辦、督辦、催辦檢舉案件;跟蹤、了解、掌握檢舉案件的查辦情況;統計分析檢舉管理工作的數據情況;上報、通報檢舉案件工作開展情況及檢舉事項的查辦情況;負責全市國稅系統檢舉獎金的審核工作和對檢舉人答復工作的管理。
  第七條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以及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區稽查局(以下分別簡稱各征管局和各區域稽查局,統稱各承辦單位)應由專門部門(以下簡稱基層檢舉管理部門)負責檢舉管理工作,具體為:各征管局為征管部門、各區域稽查局為選案部門。
  基層檢舉管理部門的主要工作職責:統籌辦理本單位檢舉案件的交辦、督辦、催辦;上報檢舉案件工作開展情況及檢舉事項的查辦結果;統籌辦理本單位檢舉案件查辦結果告知檢舉人的事項;本級檢舉獎金的審核和發放;貫徹落實檢舉工作的保密規定和要求。
  基層檢舉管理部門應設專人負責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八條 舉報中心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中心的電話號碼、互聯網檢舉網址、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設立檢舉箱和單獨的檢舉接待室,并以適當方式公布與檢舉工作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檢舉事項處理程序。
  第九條 舉報中心設立檢舉專線電話,同時配備必要的電話語音錄音設備,確保電話處于線路繁忙或者非辦公時間時將檢舉人的來電自動轉為錄音;對設立的檢舉接待室可安裝錄音、錄像監控設備。
  第十條 國稅機關應加強與公安、信訪、紀檢、監察、檢察等單位聯系和合作,舉報中心與各承辦單位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檢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單位、個人的自愿行為。單位、個人因檢舉而產生的各項支出應由其自行負擔。
  第十二條 檢舉事項經查證屬實,為國家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的,對實名檢舉人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獎勵。
  第二章 檢舉事項的受理
  第十三條 舉報中心受理檢舉的范圍是:廣州市轄區內涉及國稅征管的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舉報中心受理檢舉人采用書信、國稅網站、電話、來訪和其他部門轉辦等等形式的檢舉。
  檢舉人前往各承辦單位檢舉的,基層檢舉管理部門應指引其前往舉報中心檢舉,檢舉人堅持就地檢舉的,應予接收。各承辦單位收到的稅收違法行為檢舉信息,應填制《檢舉稅收違法信函及其他資料移交清單》(見附件1),連同相關檢舉材料交舉報中心進行受理。各承辦單位在接收檢舉和案件檢查過程中,如需向檢舉人記錄有關檢舉事項的,應使用《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見附件2)如實記錄。檢查過程中檢舉人直接向承辦單位提供新的檢舉材料,由承辦單位做好登記工作,不再移交舉報中心。
  第十五條 符合受理范圍的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需受理。檢舉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或者不愿公開檢舉行為的,國稅機關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 
檢舉人應當至少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和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對檢舉線索不清但留有聯系電話的,舉報中心可聯系檢舉人請其盡可能補充提供信息材料。
  第十六條 受理檢舉的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應當文明禮貌、耐心細致,正確疏導、認真負責。鼓勵檢舉人盡可能提供與稅收違法行為相關且真實有效的書面檢舉材料。
  在電話接聽檢舉過程中,應當細心接聽、耐心引導,盡可能讓檢舉人提供相關的稅收違法線索和證據資料。受理電話檢舉時,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應使用《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如實記錄有關檢舉事項。
  受理來訪檢舉時,可引導檢舉人自己填寫檢舉事項,檢舉人堅持口頭檢舉的,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應使用《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如實記錄有關檢舉事項。記錄完畢后交檢舉人閱讀或者向檢舉人宣讀,經確認無誤后由檢舉人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檢舉人不愿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的,由國稅機關工作人員記錄在案。
  受理電話、來訪檢舉時,提示檢舉人后,可以錄音或者錄像。
  第十七條 舉報中心接收并受理的實名檢舉和匿名檢舉均需逐項登記,檢舉事項的接收時間為:
  來訪檢舉以舉報中心接待來訪并收取檢舉材料的當日為接收時間;
  書信檢舉以舉報中心收到檢舉材料信件的當日為接收時間;
  互聯網檢舉以廣州市國家稅務局互聯網稅收違法行為檢舉信箱收到檢舉信息的當日為接收時間,非工作日時間順延至工作日;
  電話檢舉以舉報中心檢舉電話系統記錄的當日(非工作日時間順延至工作日),或回電確認的最終日期為接收時間;
  需要檢舉人進一步提供檢舉線索和證據資料的接收時間,以舉報中心收到檢舉人補充提供的線索和證據資料的時間為準;
  對上級機關及其他單位或者部門轉辦、督辦、交辦、移交的檢舉的接收時間,以舉報中心登記收件時間為準。
  第十八條 多人采用來訪形式提出共同的檢舉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 舉報中心原則上收取檢舉人提供的與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有關的會計憑據、會計賬冊等相關資料的復印、復制件作為檢舉材料。
  第二十條 檢舉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不開發票,要求國稅機關協助取得發票的,檢舉人應當提供相關付款憑據、銷售小票或者其他相關證實交易存在的真實資料。
  第二十一條 檢舉人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實事求是,對提供檢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誣陷、捏造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舉事項,國稅機關工作人員可不予受理。
  (一)檢舉人不能提供被檢舉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無法明確被檢舉對象的,或者不能提供稅收違法行為線索等資料的。
  (二)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三)其他誣陷他人、捏造事實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舉報中心受理實名檢舉時,應當應檢舉人的要求向其出具《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見附件3),送達的方式由舉報中心視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在舉報中心接待場所送達檢舉人;檢舉人堅持要求郵寄書面受理回執的,應向舉報中心提供詳細準確的郵寄地址。
  舉報中心出具受理回執前,應要求檢舉人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并與檢舉人署有或者留有的名稱、姓名進行核對;對不一致或者拒絕提供的,舉報中心應及時告知檢舉人,按匿名檢舉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不屬于舉報中心受理范圍的檢舉事項,舉報中心應當告知檢舉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檢舉事項登記以后按照分類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檢舉事項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舉報中心對受理的檢舉案源進行甄別排查,根據其重要性、影響面、檢舉材料提供的線索和證據的詳實程度、案源價值及時效性等因素進行分類處理:
  (一)檢舉內容詳細、稅收違法行為線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圍廣、有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作為重大檢舉案件,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由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處或者轉各區域稽查局查處,必要時可以向上級國稅機關稽查局申請督辦。
  列為督辦的檢舉案件,由舉報中心報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后,填制《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督辦函》(見附件4),連同檢舉材料原件一起轉各承辦單位查處并督辦。對列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的檢舉案件,按照《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經批示督辦并指定查辦單位的案件,原則上不得再下轉處理。
  (二)檢舉內容提供了銷售情況、收款情況、納稅情況、違法手段等具體稅收違法線索資料,被檢舉人名稱和地址具體明確的,作為一般案件,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轉各區域稽查局查處。
  (三)檢舉無證經營或者沒有辦理稅務登記、不按規定開具發票,以及檢舉內容提供了一定線索,有可能存在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轉各征管局查處。
  (四)檢舉人未提供具體稅收違法線索且無法聯系檢舉人補充線索資料的;未提供被檢舉人的具體名稱或者姓名、地址,無法明確被檢舉對象的。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暫存待查,待檢舉人將情況補充完整或者提供新的有價值的線索以后,再進行相應處理。
  (五)應由其他單位或者部門管轄(含僅涉及國稅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的檢舉事項,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移交有處理權的單位或者部門處理。
  (六)已經受理尚未查結的案件,再次受理檢舉的,作為補充材料轉承辦單位并案處理。
  (七)已經查結的檢舉案件,檢舉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檢舉,沒有提供新的線索、資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線索、資料,經審查沒有價值的;被檢舉人已注銷工商、稅務登記的。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可以不再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同時檢舉國稅機關或者國稅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線索具體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同意,可由監察部門和稽查部門一起組織實施一案雙查。
  第二十六條 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舉報中心可以代表稽查局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向下級國稅機關督辦、交辦或者向有關單位轉辦檢舉事項。
  第二十七條 舉報中心應當在接到檢舉以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檢舉事項的受理、轉辦、交辦、督辦、暫存待查等處理工作(特殊情況除外),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核呈批后,以《稅收違法檢舉事項交辦函》(見附件5)和《轉辦函》(見附件6)的形式,連同檢舉材料原件轉各承辦單位和其他單位或部門處理。
     第二十八條 舉報中心已轉辦的檢舉案源原則上不再變更查辦單位,遇特殊情況或從有利于案件查處考慮,由舉報中心指定查辦單位。對舉報中心指定查處的非本稽查局管轄區域的檢舉案件,各區域稽查局應按規定辦理跨區檢查手續,經上級國稅機關授權后開展檢查。
  第二十九條 各區域稽查局對檢舉案件的查處依照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各征管局對不按規定開具發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案件,可按照納稅評估或者其他相關工作規定進行查處。
  第三十條 各承辦單位對交辦的檢舉案件,如發現檢舉線索與客觀事實不符,或者因特殊情況無法開展檢查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或者集體審議批準后,可作暫存待查或者不予檢查處理,盡量向實名檢舉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上級國稅機關稽查局及其舉報中心督辦,以及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直接查辦或者轉下級國稅機關查辦的檢舉案件,除有特定時限者以外,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紙質督辦函或交辦函后3個月內將查辦結果報告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并回復舉報中心。
  對檢舉不開發票,要求國稅機關協助取得發票的案件,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紙質交辦函后1個月內將查辦結果報告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并回復舉報中心,并視實際情況通知檢舉人取得補開的發票。
  第三十二條 對督辦的檢舉案件,案情復雜無法在期限內查結的,承辦單位應填制《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延期查處申請》(見附件7)報督辦部門審批,督辦部門批準后應填制《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延期查處批復》(見附件8)交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根據批復可以延期上報查辦結果,并根據舉報中心的要求定期上報階段性的查辦情況。
  各承辦單位對案情復雜無法在限期內查結的一般檢舉案件,報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查處時限并延期上報查辦結果,同時根據舉報中心的要求定期上報階段性的查辦情況。
  第三十三條 各承辦單位應加強對案件查辦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對檢舉案件回復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認真審核把關,在檢舉案件查結后10個工作日內按一案一復函回復舉報中心。檢舉回復應對照檢舉材料反映的問題一一回應并詳細回復,回復內容應包括立案情況、被檢舉人基本情況、涉稅違法事實、查處結果、答復檢舉人情況,以及對檢舉材料涉及的但無法核實或者查無問題的情況說明等。
  第三十四條 對實名檢舉案件,按照“誰查處誰告知”的原則,由負責查處的國稅機關在案件查結后,應檢舉人的要求并確認檢舉人的身份后,將與檢舉線索有關的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檢舉人,告知的形式由負責查處的國稅機關視具體情況確定。負責查處的國稅機關確定采取書面告知方式的,應填制《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書》(見附件9)送達檢舉人;如采取口頭告知的,應做好相關記錄工作。
  不同檢舉人分別檢舉同一被檢舉人稅收違法行為的,根據其檢舉線索分別告知;檢舉人聯名提出檢舉事項的,告知其明確的第一聯系人或者第一署名人。
  檢舉案件查結以前,不得向檢舉人透露案件查處情況。向檢舉人告知查辦結果時,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資料。
  第三十五條 各征管局對查結的檢舉案件,符合告知規定的應將查辦結果告知檢舉人;對檢舉案件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案件涉嫌偷稅、逃稅、騙稅、虛開發票等并達到移送標準的,應根據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相關工作規定及時移送對口稽查局繼續進行查處,并將初步查辦結果和案源移送情況一并報送舉報中心。
  各區域稽查局對各征管局移送的檢舉案源按規定查結后,符合告知規定的應將案件的完整查辦結果告知檢舉人,并將查辦結果報送舉報中心。各區域稽查局對各檢舉案件查結后,對提交對口征管局的工作建議,應及時跟進落實。
  第三十六條 實名檢舉人對檢舉案件的受理和查處的答復方式、查處過程和結果,或者不予獎勵和獎勵金額等不滿的,舉報中心和負責查處國稅機關的工作人員應認真聽取檢舉人意見,并耐心解釋、正確引導和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承辦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上報督辦的稅收違法檢舉案件查處情況時,舉報中心可根據案情需要,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核呈批后,以《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催辦函》(見附件10)的形式對檢舉案件進行催辦。
  第三十八條 舉報中心對于事實不清、處理不當的檢舉案件處理結果,經本級國稅機關稽查局或者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可要求承辦單位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互聯網檢舉按照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互聯網檢舉系統相關規定和要求處理。
  第四章 檢舉事項的管理
  第四十條 稅收違法行為的檢舉材料,由舉報中心統一管理;國稅機關其他部門收到的稅收違法行為檢舉材料,應當及時移交舉報中心。
  第四十一條 舉報中心和基層檢舉管理部門應設立檢舉管理臺賬,嚴格管理檢舉材料,須在檢舉管理臺賬上逐件登記檢舉事項主要內容,檢舉人、被檢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辦理情況等。
  第四十二條 稅收違法檢舉案件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及時錄入相關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三條 國稅機關不得將收到的檢舉材料退還檢舉人。對收到檢舉人提供的檢舉材料并已受理,檢舉人提出撤銷檢舉請求,并要求退回檢舉材料的,國稅機關應做好對檢舉人的保密工作,但不得將檢舉材料退還檢舉人,對已開展檢查的,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對未轉辦處理的,可將有關檢舉材料按暫存待查或者不再檢查的方式處理。
  第四十四條 暫存待查的檢舉材料,若在2年內未收到有價值的補充材料,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或者集體審議批準后,可以銷毀。
  第四十五條 督辦案件的檢舉材料應當確定專人管理,并按照規定承辦督辦案件材料的轉送、報告等具體事項。
  第四十六條 各承辦單位應加強對檢舉案件和有關事項的數量、類別及辦理情況的統計分析,并按照舉報中心的具體要求報送年度稅收違法檢舉工作報告、查處情況統計表等相關資料。
  上級領導或部門要求專門報告的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十七條 市國稅局稽查局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定期對稅收違法檢舉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和表彰。
  各承辦單位對檢舉案件應嚴格規定各環節的辦理時間;對逾期未辦理完畢的檢舉案件,基層檢舉管理部門應及時跟蹤并負責催辦。
  第四十八條 舉報中心和承辦單位負責本級稅收違法行為檢舉資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舉報中心應在次年年底前將檢舉資料進行整理和歸檔。
  各承辦單位檢舉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工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檢舉資料隨同交辦函、督辦函歸集作為保密件歸檔,不列入檢查案卷中,需要查閱時按審批程序辦理調閱手續,并進行閱檔登記。
  第五章 權利保護
  第四十九條 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依法保護檢舉人、被檢舉人的合法權利。
  第五十條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與檢舉事項或者檢舉人、被檢舉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檢舉人有正當理由并且有證據證明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經本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批準以后,予以回避。
  第五十一條 各級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做好檢舉材料、檢舉人信息的管理,嚴格按要求做好檢舉案件的保密工作,嚴格控制檢舉人信息的知情范圍。具體規定如下:
  (一) 檢舉事項的受理、登記、處理及檢查、審理、執行等各個環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檢舉材料。
  (二)未經檢舉人同意,嚴禁泄露檢舉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嚴禁將檢舉情況透露給被檢舉人及與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
  (三)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檢舉信原件或者復印件,未經檢舉人同意,不得暴露檢舉人的有關信息;對匿名的檢舉書信及材料,除特殊情況以外,不得鑒定筆跡。
  (四)接待來訪檢舉應在指定專設的檢舉接待室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以保證正常辦公秩序。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檢舉有功人員,未經檢舉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檢舉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系方式等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檢舉人同意,將檢舉人的檢舉材料或者有關情況提供給被檢舉人及與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打擊報復檢舉人,視情節和后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國稅機關在檢舉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上級國稅機關應當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國稅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損失的,國稅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調離工作崗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在審核發放檢舉獎金時應當嚴格審核。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獎金被騙取的,除要追繳獎金外,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修訂〈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國稅發[2008]227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檢舉稅收違法信函及其他資料移交清單
  2.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
  3.檢舉稅收違法行為受理回執
  4.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督辦函
  5.稅收違法檢舉事項交辦函
  6.轉辦函
  7.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延期查處申請
  8.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延期查處批復
  9.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查辦結果簡要告知書
  10.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催辦函

附件下載:《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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