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號
經國務院批準,我國于2013年8月27日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2015年10月16日,我國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交存了《公約》批準書。
根據《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將于2016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根據《公約》批準書,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公約》適用于根據我國法律由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稅種,具體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煙葉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契稅。
二、我國稅務機關現階段與《公約》其他締約方之間開展征管協助的形式為情報交換,有關具體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6〕70號)規定執行。
三、以下事項屬于《公約》批準書中我國聲明保留內容:
(一)對上述稅種以外的稅種,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協助;
(二)不協助其他締約方追繳稅款,不協助提供保全措施;
(三)不提供文書送達方面的協助;
(四)不允許通過郵寄方式送達文書。
四、在我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約》暫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五、本公告與《公約》同時開始執行。
六、《公約》文本已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月18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承辦 辦公廳2016年1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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