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6)6號
為貫徹落實“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服務,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部署,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廣東省部分地區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范圍
本次試點以“嚴控風險、企業自愿”為原則,在廣州、珠海、佛山三市全面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其他地級市國稅局選擇一至兩個縣(區)國稅局(分局)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具體試點單位由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公告。
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企業,可確定為試點企業:
(一)自愿申請開展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向主管國稅機關填報《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信息表》(附件),承諾能夠按規定將有關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
(二)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為一類、二類或三類;
(三)具有CA數字證書或稅務數字證書;
(四)能夠按規定報送經數字證書簽名后的出口退(免)稅全部申報資料的電子數據。
二、試點內容
實行無紙化管理試點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和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通過網上辦稅平臺或其他途徑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經CA數字證書或稅務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信息,免予提供紙質資料。原規定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資料和紙質申報表按申報年月及申報的電子信息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一)電子信息包括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和紙質資料的影像掃描信息。對原需報送的沒有電子數據的紙質資料,出口企業應通過影像掃描形成電子圖片信息,與其他申報電子數據一并報送至主管國稅機關。對于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進項抵扣憑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和各類申報(請)表等已有與出口企業申報數據相印證的電子數據的,不需要報送影像掃描信息。出口企業報送的影像電子圖片信息應清晰、真實、完整。
(二)實行無紙化管理試點的出口企業應按現行申報辦法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預申報,預申報通過后,再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三)出口企業應準確申報與紙質憑證內容相符的退(免)稅電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國稅機關不予受理。
(四)實行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通過網上辦稅平臺申報辦理退(免)稅和單證證明申請時,以其收到的主管國稅機關電子受理回執上注明的接收時間為業務受理時間。非工作時間接收的,受理時間為接收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五)主管國稅機關對出口企業出具的出口退稅相關文書,可套印主管國稅機關電子印章,并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反饋給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自行打印。出口企業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相關紙質證明。
(六)主管國稅機關依法進行出口退(免)稅審核、調查評估、稅務稽查時需出口企業提供紙質資料的,出口企業應按要求提供。
(七)在試點過程中,主管國稅機關發現試點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退(免)稅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并取消其試點資格。
三、本公告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四、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申報日期)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信息表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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