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0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以下簡稱《分類管理辦法》)、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退(免)稅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出口企業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補充公告如下:
一、一類出口企業評定標準中上一年度年末凈資產,按《關于規范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規定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或由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所載的年末凈資產確定。
二、《分類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五)項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包括:
(一)出口企業上一年度被國家商檢、海關、外匯管理等對出口貨物相關事項實施監管核查部門發現出口業務虛假、申報資料虛假或內容不實,但尚未達到上述部門處罰標準的。
(二)評定時,出口企業已辦理停業登記。
(三)評定時發現外貿企業上一年度申報退稅額中,從商貿流通企業購進貨物申報退稅額的比例超過40%。
(四)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
三、《分類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項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包括:
(一)出口企業上一年度被國家商檢、海關、外匯管理等對出口貨物相關事項實施監管核查部門發現出口業務虛假、申報資料虛假或內容不實,并已被上述部門予以處罰的。
(二)評定時,出口企業的狀態為非正常戶。
(三)其他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
四、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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