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
為進一步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執行我國政府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協議或者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可以與稅務機關就其未來年度關聯交易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二、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與執行經過預備會談、談簽意向、分析評估、正式申請、協商簽署和監控執行6個階段。預約定價安排包括單邊、雙邊和多邊3種類型。
三、預約定價安排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起3至5個年度的關聯交易。
企業以前年度的關聯交易與預約定價安排適用年度相同或者類似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可以將預約定價安排確定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追溯適用于以前年度該關聯交易的評估和調整。追溯期最長為10年。
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不影響稅務機關對企業不適用預約定價安排的年度及關聯交易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和監控管理。
四、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于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接收其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所屬納稅年度前3個年度每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
五、企業有談簽預約定價安排意向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預備會談申請。稅務機關可以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
(一)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預備會談申請,提交《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申請書》(附件1)。主管稅務機關組織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
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提出預備會談申請,提交《預約定價安排預備會談申請書》。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組織與企業開展預備會談。
(二)預備會談期間,企業應當就以下內容作出簡要說明:
1.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
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3.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
4.企業最近3至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同期資料等;
5.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6.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
7.是否存在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
8.預約定價安排是否追溯適用以前年度;
9.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說明內容還應當包括:
1.向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提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的情況;
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最近3至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及關聯交易情況;
3.是否涉及國際重復征稅及其說明。
(三)預備會談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充資料。
六、稅務機關和企業在預備會談期間達成一致意見的,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送達同意其提交談簽意向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企業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向稅務機關提出談簽意向。
(一)企業申請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書》(附件2),并附送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
企業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應當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書》,并附送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
(二)單邊預約定價安排申請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預約定價安排的適用年度;
2.預約定價安排涉及的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3.企業及其所屬企業集團的組織結構和管理架構;
4.企業最近3至5個年度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同期資料等;
5.預約定價安排涉及各關聯方功能和風險的說明,包括功能和風險劃分所依據的機構、人員、費用、資產等;
6.預約定價安排使用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以及支持這一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的功能風險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設條件等;
7.價值鏈或者供應鏈分析,以及對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優勢的考慮;
8.市場情況的說明,包括行業發展趨勢和競爭環境等;
9.預約定價安排適用期間的年度經營規模、經營效益預測以及經營規劃等;
10.預約定價安排是否追溯適用以前年度;
11.對預約定價安排有影響的境內、外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12.企業關于不存在本條第(三)項所列舉情形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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