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24年第4號
為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部署要求,促進廣東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更緊密涉稅專業服務貿易關系,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定了《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4年9月30日
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部署要求,促進廣東與港澳涉稅專業服務合作交流,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的批復》(國函〔2023〕1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2017年第13號,2019年第43號修改)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港澳涉稅專業人士是指取得香港注冊稅務師或特許稅務師(以下統稱香港稅務師)資格,或取得澳門執業會計師或持有登錄證會計師(以下統稱澳門會計師)資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
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以下簡稱廣東省稅務局)負責對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從事涉稅專業服務(以下簡稱執業)進行管理。
第四條 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進行執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接受香港稅務學會、澳門會計師專業委員會行業自律管理;
(三)取得香港稅務師或澳門會計師資格滿3年且連續3年從事涉稅專業服務;
(四)最近3年未因執業行為不當受到所在地區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第五條 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前需向廣東省稅務局進行執業登記。
第六條 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東省稅務局予以取消執業登記,取消執業登記后5年內不予再進行執業登記: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國家稅收利益或經濟安全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第十四、十五條規定,情節嚴重的;
(三)報送虛假材料辦理執業登記的。
第七條 已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從事涉稅專業服務須加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登記注冊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其中從事專業稅務顧問、稅收策劃、涉稅鑒證、納稅情況審查等業務須加入稅務師事務所。
第八條 已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起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或擔任稅務師事務所股東或合伙人,稅務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登記注冊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
(二)合伙人或股東之一由內地稅務師事務所擔任;
(三)合伙人或者股東中稅務師(含已進行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
(四)港澳涉稅專業人士不能同時在內地其他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股東或者從業;
(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九條 已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及其發起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自愿加入廣東省注冊稅務師協會,接受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和繼續教育。
第十條 廣東省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涉稅專業服務管理相關制度規定對已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及其發起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管理,開展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采集、檢查調查、信用評價和信息公告。港澳涉稅專業人士發起設立、擔任合伙人或股東的稅務師事務所和從業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報送年度總體情況報告時,同時向廣東省稅務局報送本機構內全部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執業情況。
第十一條 廣東省稅務局與香港稅務學會、澳門會計師專業委員會建立執業情況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反饋已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執業情況。香港稅務學會、澳門會計師專業委員會應及時向廣東省稅務局通報已執業登記的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港澳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等情況。
第十二條 廣東省稅務局建立港澳涉稅專業人士涉稅訴求和意見快速響應機制,拓展優化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專項服務內容,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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