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7)12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以下簡稱《公告》)有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根據《公告》關于“對能夠當即辦理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各省稅務局確定本省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即辦范圍”的要求,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可即時辦結;即時辦結的,直接出具和送達《準予稅務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再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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