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8)8號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加強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補充公告如下:
一、委托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應提供與綜服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未取得海關企業代碼的,在備案時無須填錄海關企業代碼。
二、綜服企業可參照《廣東省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指引(試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0號發布)相關要求,制定出口企業內部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制度,建立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制定風險自評標準及方法,配備專職機構與專職風險管理人員等。
三、綜服企業應對履行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5號公告第
九條職責的詳細記錄等信息和每筆代辦退稅出口業務涉及的合同(協議)、憑證等資料,規范裝訂、存放、保管并留存備查,按現行涉稅資料保存期限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綜服企業取得生產企業開具的代辦退稅專用發票后,應按規定進行認證或勾選用于代辦退稅。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綜服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也不能用于自營出口申報出口退稅,只能用于代辦退稅業務。如已抵扣的,應當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五、綜服企業對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應參照外貿企業自營
出口業務有關備案單證的規定進行單證備案,由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進行收集并備案,保存年限為5年。
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具體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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