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盤盈的固定資產由于沒有原始的有效憑證,雖可“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但按此方法確認價值后所計提的折舊額是否可以稅前列支?是否要到稅務機關補開發票?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盤盈的固定資產 “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此種情形不是交易行為,是企業資產以前沒有入賬,屬于遺漏登記的資產,在盤點過程中重新發現后,可以“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不需索取原始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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