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某酒店為吸引“回頭客”,向前來消費的顧客無償贈送面額為10元~100元金額不等的代金消費券,同時規定,只要顧客持代金券再來消費,可以按代金券上標明的金額,抵消部分消費支出。一位熱心的群眾出于維護國家稅收利益的考慮,向地稅部門舉報,該酒店未將這類代金消費券納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是逃稅行為。
回復意見:
對此,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向這名群眾解釋,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代金券是酒店無償贈予顧客的,沒有向顧客收取任何款項和價外費用,因此,代金券金額不需要并入酒店的營業額中繳納營業稅。所以,這名群眾所說的酒店向顧客無償贈送代金券必須按面額繳納營業稅的說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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