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中發現某公司日常營銷活動中,為了拓展業務,向有關人員(非本單位職工)贈送實物禮品,2012年度共贈送禮品價值金額合計90000元,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其他所得”個人所得稅18000元,除向有關人員追繳稅款以外,對該單位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1倍的罰款。
稅法分析:
財稅[2011]50號《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該公司在檢查過程中明確表示無法配合稅務機關將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補扣入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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