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我們是一般納稅人。疫情期間出差住宿,對方單位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我們要增值稅專用發票,他們說開不了?說住宿免稅,在疫情期間有這樣的規定嗎?
回復意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生活服務、快遞收派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第六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根據上述規定,住宿服務屬于生活服務,在新冠疫情期間免征增值稅。對方享受上述免稅優惠,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如果對方放棄享受免稅優惠改按征稅處理的,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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