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租賃合同
涉稅問題:房產租賃合同未貼花。許多納稅人承租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房產,但在簽訂合同時卻未按規定貼花,從而造成少繳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 械、器具、設備等,應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
注意事項:
(1)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稅,其稅額不足1元的,應按1元貼花。
(2)有些財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多個年度或月份,應就租賃期合同總金額在簽訂合同時一次性貼花,而不應分期貼花。例如,某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房產,租期為5年,每年租金30000元,應在簽訂時貼花30000×5×1‰=150(元)。
二、財產保險合同
涉稅問題:汽車保險單未貼花。當前許多納稅人擁有汽車,而一般汽車每年辦理交強險和商業險,并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單。《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定,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因此,納稅人應對簽訂的合同性質的保險單按規定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要按保險費收入千分之一貼花。
注意事項:
汽車保險單貼花,計稅依據是保險費金額,千萬不能將保險公司代收代繳的車船稅計入保險費。例如,某納稅人一輛汽車交強險保單總金額為1310元,其中車船稅為360元,交強險為950元;商業險金額為4250元。則納稅人應貼花(950+4250)×1‰=5.2(元)。
三、借款合同
涉稅問題:向銀行借款的合同或借據未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照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注意事項:
(1)小微企業暫不貼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1〕105號)規定,自 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納稅人向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款,其相應的合同或單據不貼花。
(3)對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等特殊形式借款合同的貼花,應按《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30號)執行。
四、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涉稅問題:總分包合同按差額貼花。建筑業企業在承包工程后,經常將部分工程對外分包,這就需要再與分包方簽訂合同。這時,總包方既要與發包方簽訂合同,又與分包方簽訂合同,在計算總包合同印花稅時,是按減除分包合同后的金額作為依據,還是按合同總額計算,往往容易犯錯誤。
注意事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不管是總包、分包還是轉包,每次計算印花稅時,都應該按照簽訂合同的總額作為計稅依據,按合同總金額的萬分之三計算,并且每次參與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應繳納相應的印花稅。此外,有些小型裝修企業及個體戶,在接到分包工程時,往往都容易疏忽繳納印花稅,認為總包方已繳納過印花稅。其實,不管分包多少次,只要簽訂合同,雙方每次都應按合同總額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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