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處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主要從事工業污水的處理,當年經營虧損30萬元。2011年3月企業所得稅由查賬征收改為核定征收。公司來電咨詢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適用哪些情形,經營虧損如何彌補,會帶來哪些涉稅風險。對此,筆者對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進行了歸納。
1、 核定征收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由于企業所得稅征收方法分為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與定額征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通過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形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當納稅人對營業收入或者成本費用兩者中有任何一項不能準確核算時,將被稅務機關鑒定為核定征收。
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地理位置、經營規模、盈利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核定應納稅額或者應稅所得率。假如該企業2010年實現收入150萬元,成本費用支出130萬元,核定應稅所得率10%。如果收入核算準確,成本費用核算不準則以收入為基數核定應稅所得率,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50×10%×25%=3.75(萬元);如果企業成本費用核算準確,收入核算不準,則以成本費用為基數核定應稅所得率,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30÷(1-10%)×10%×25%=3.61(萬元)。如收入、成本費用都不能準確核算,采用定額征收方法核定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4萬元,則每季度應納企業所得稅1萬元。
2、 核定期間的經營虧損不能彌補
企業虧損可以由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彌補對象僅適用于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在核定期間,由于企業對收入、成本費用核算不準確,不能正確計算企業所得稅的稅基,企業的盈虧不能真實地反映,因而核定期間的虧損也就得不到稅務機關的認可。這樣,企業先由查賬征收改為核定征收,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在核定期限內不再允許彌補。再由核定征收改回查賬征收,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期限內,查賬征收年度的虧損允許繼續彌補,核定征收年度的虧損不得彌補。
3、核定期間應注意的涉稅風險
核定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應注意匯繳風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因此,核定應稅所得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與查賬征收企業一樣,平時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不過這里應注意對收入總額的把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對此,匯繳時應兼顧收入的全面性,防止漏報漏繳現象。
核定繳納期間還應注意不能享受稅收優惠風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對核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因此,企業在核定期間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也不能享受具體的稅收優惠。如上例假定A企業2009年取得主營業務收入200萬元,對外咨詢收入10萬元沒有申報,年終應納企業所得稅(200+10)×10%×25%=5.25(萬元),扣除平時預繳200×10%×25%=5(萬元),尚應補繳5.25-5=0.25(萬元)。A公司雖然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200+10)×10%=21(萬元),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要求,但由于實行核定征收,也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20%的稅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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