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某造紙企業日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咨詢,因企業間互保、聯保貸款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回復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該條同時規定,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
互保、聯保屬于企業為融資而采用的一種通過參加擔保聯合體擴大融資額度的擔保,應認定為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因此,擔保損失可以稅前扣除,企業可攜帶相關證明資料到所屬國稅機關辦理專項申報。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為其他非關聯企業的擔保,若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不相關的,由此造成的連帶責任損失,屬于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擔保支出,不能稅前扣除。若單方面為關聯企業的擔保,則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專項說明后,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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