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怎樣在地稅機關繳納廣州市價格調節基金?
答復內容: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地方稅務部門統一代征,每季后首月25日前為征收期。繳納義務人應當于每季后第一個月的25日前向單位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繳納。
繳費單位與廣州市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機關簽訂《委托銀行代劃稅、費協議書》(以下簡稱《ETS協議》)(已簽訂的,不需重新簽訂),在簽約賬戶中接劃扣價格調節基金;劃扣不成功或未簽訂《ETS協議》的單位,在征收期內到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納手續。
逾期不申報或繳納將按現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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