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境外客戶向我司支付逾期貨款利息是否需繳納稅款?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的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因此,若您司為銷售貨物方,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上述性質的價外費用,則應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此外,如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還需按規定將該部分收入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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