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固定資產評估增值是否需要納稅?是否可以計提折舊,所得稅前是否可以扣除折舊?
回復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對資產評估增值,資產所有權屬并未改變,因企業不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評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舊依法不能在稅前扣除。
財稅主管部門對特定企業下發過文件的除外。
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中化集團有限公司重組上市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49號)第一條規定,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在重組改制上市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5060464.25萬元,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征收入庫,直接轉計中國中化集團公司的國有資本金。
第二條對上述經過評估的資產,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可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6號)規定,對中外運集團實施集團資源整合中第一批改制企業資產評估增值30679.78萬元的部分,在資產轉讓發生時,按照規定在集團總部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國對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收購中外運集團第一批改制企業的資產,可按評估后的價值計提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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