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甲公司為房地產開發企業且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7月甲公司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收到預收款3885萬元。請問,甲公司應如何預繳增值稅稅款?甲公司開發的新項目在7月陸續開工建設,若新項目也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應如何預繳增值稅稅款?
回復意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計算方法為: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上述公式中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根據納稅人適用的計稅方法不同分別選擇,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按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計算;計稅方法依據房地產老項目和新項目分別確定,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項目,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上述日期后開工的新項目,只能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以本題為例:甲公司銷售房地產老項目取得預收款后,如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在8月應預繳稅款=3885÷(1+5%)×3%=111(萬元);如未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在8月應預繳稅款=3885÷(1+11%)×3%=105(萬元)。后期新項目取得預收款,均按一般計稅方法,采用11%的適用稅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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