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題:
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由于使用面積變小了,我們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 對于租賃費的約定進行了更改,對于這個變更的補充協議,是否還要按照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呢?
回復意見: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規定,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25號)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根據這兩個政策,對補充協議沒有增加金額的,應不用補貼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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