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的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明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因此,該企業發生的開辦費,可選擇上述其中操作進行稅務處理。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國稅函[2009]98號文的規定執行。
因此,該企業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可在開始生產經營年度的2017年度中作為開辦費扣除,也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進行分期攤銷。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5080835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59號富星商貿大廈西塔17樓D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