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季度預繳時符合優惠條件的小微企業是否要等到匯算清繳時才可享受優惠?
季度預繳時符合優惠條件的小微企業即可享受稅收優惠,不必等到匯算清繳時再享受。比如某小微企業二季度預繳申報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其他條件也都符合,那就可以享受減按50%計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三季度超過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時,不能享受優惠,再按規定計算交納。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只需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即可,無須進行專項備案。
問題二:發票暫時拿不到,匯算清繳時還能做稅前扣除嗎?用收據代替行嗎?
情況一:若能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的規定“六、關于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也就是說,如果能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的,到時候是可以正常做稅前扣除處理的,否則,就不能扣除了。
情況二:若您能在匯算清繳后取得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六、關于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
簡單地說,如果您在五年內能夠取得有效憑證的,該項支出是可以追補到項目發生年度扣除的;且如果有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也是可以用來抵扣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或申請退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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