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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法

[01.10] 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

——更新時間:2008-01-31 01:51:02 點擊率: 4227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
國稅發〔2007〕132號
成文日期:2007-12-2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印發給你們,請你們依此監督指導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上報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本準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參考文本)
     2.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參考文本)(適用于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3.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參考文本)(適用于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4.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參考文本)(適用于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
     5.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參考文本)(適用于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
     6.企業基本情況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審核事項說明及有關附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的信息實施必要審核程序,提出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并出具鑒證報告,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種鑒證業務。
  第三條  納入稅務機關行政監管并通過年檢的稅務師事務所,均可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
  第四條  在接受委托前,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初步了解業務環境。業務環境包括:業務約定事項、鑒證對象特征、使用的標準、預期使用者的需求、責任方及其環境的相關特征,以及可能對鑒證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交易、條件和慣例及其他事項。
  第五條  承接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項目符合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
  (二)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等相關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
  (三)稅務師事務所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真實的證據以支持其結論并出具書面鑒證報告。
  (四)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見附件1)。
  第六條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的鑒證對象,是指與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相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等可以收集、識別和評價的證據及信息。具體包括:企業會計資料及會計處理、財務狀況及財務報表、納稅資料及稅務處理、有關文件及證明材料等。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運用職業判斷對鑒證對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評價或計量時,應當符合適當的標準。適當的評價標準應當具備相關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應當以職業懷疑態度、有計劃地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獲取與鑒證對象相關的充分、適當、真實的證據;并及時對制定的計劃、實施的程序、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結論作出記錄。
  在確定證據收集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體現重要性原則,評估鑒證業務風險以及可獲取證據的數量和質量。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從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應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獲取充分、適當、真實證據基礎上,根據審核鑒證的具體情況,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執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要求委托人如實提供如下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納稅(預繳)申報表及完稅憑證。
  (二)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有關帳薄。
  (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
  (四)銀行貸款合同及貸款利息結算通知單。
  (五)項目工程建設合同及其價款結算單。
  (六)商品房購銷合同統計表等與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其他證明資料。
  (七)無償移交給政府、公共事業單位用于非營利性社會公共事業的憑證。
  (八)轉讓房地產項目成本費用、分期開發分攤依據。
  (九)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的合法有效憑證。
  (十)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其他證明資料。
  第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時,應當對下列事項充分關注:
  (一)明確清算項目及其范圍。
  (二)正確劃分清算項目與非清算項目的收入和支出。
  (三)正確劃分清算項目中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的收入和支出。
  (四)正確劃分不同時期的開發項目,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五)正確劃分征稅項目與免稅項目,防止混淆兩者的界限。
  (六)明確清算項目的起止日期。
  第十四條  納稅人能夠準確核算清算項目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章的規定審核收入總額。
  第十五條  納稅人能夠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先按照本準則第四章的規定審核扣除項目的金額。
  第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審核鑒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符合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外,可以終止鑒證: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六)納稅人隱瞞房地產成交價格,其轉讓房地產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經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溝通,溝通無效的。
  第十七條  納稅人雖有本準則第十六條所列情形,但如有下列委托人委托,稅務師事務所仍然可以接受委托執行鑒證業務,但需與委托人簽訂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
  (一)司法機關、稅務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
  (二)依法組成的清算組織。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三章  清算項目收入的審核
  第十八條  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收入審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
  (一)評價收入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二)獲取或編制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收入明細表,復核加計正確,并與報表、總賬、明細賬及有關申報表等進行核對。
  (三)了解納稅人與土地增值稅清算項目相關的合同、協議及執行情況。
  (四)查明收入的確認原則、方法,注意會計制度與稅收規定以及不同稅種在收入確認上的差異。
  (五)正確劃分預售收入與銷售收入,防止影響清算數據的準確性。
  (六)必要時,利用專家的工作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
  第十九條  本準則所稱清算項目的收入,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并取得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稅法及有關規定審核納稅人是否準確劃分征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確認土地增值稅的應稅收入。
  第二十一條  土地增值稅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為外國貨幣的,以取得收入當天或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成人民幣,據以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對于以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幣收入,應當按實際收款日或收款當月1日國家公布的市場匯價折合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  有本準則第十六條第(六)款情形,但按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接受委托執行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獲取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確認的同類房地產評估價格,以確認轉讓房地產的收入。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將開發的房地產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視同銷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審核確認:
  (一)按本企業當月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二)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認。
  (三)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認。
  第二十四條  收入實現時間的確定,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納稅人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處理:
  (一)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應將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二)代收費用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且未計入房地產價格的,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第二十六條  必要時,注冊稅務師應當運用截止性測試確認收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審核企業按照項目設立的"預售收入備查簿"的相關內容,觀察項目合同簽訂日期、交付使用日期、預售款確認收入日期、收入金額和成本費用的處理情況。
  (二)確認銷售退回、銷售折扣與折讓業務是否真實,內容是否完整,相關手續是否符合規定,折扣與折讓的計算和會計處理是否正確。重點審查給予關聯方的銷售折扣與折讓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銷售折扣和折讓轉利于關聯方等情況。
  (三)審核企業對于以土地使用權投資開發的項目,是否按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四)審核按揭款收入有無申報納稅,有無掛在往來賬,如"其他應付款",不作銷售收入申報納稅的情形。
  (五)審核納稅人以房換地,在房產移交使用時是否視同銷售不動產申報繳納稅款。
  (六)審核納稅人采用"還本"方式銷售商品房和以房產補償給拆遷戶時,是否按規定申報納稅。
  (七)審核納稅人在銷售不動產過程中收取的價外費用,如天然氣初裝費、有線電視初裝費等收益,是否按規定申報納稅。
  (八)審核將房地產抵債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或被法院拍賣的房產,是否按規定申報納稅。
  (九)審核納稅人轉讓在建項目是否按規定申報納稅。
  (十)審核以房地產或土地作價入股投資或聯營從事房地產開發,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或聯營,是否按規定申報納稅。
  第四章  扣除項目的審核
  第二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審核納稅人申報的扣除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范圍。審核的內容具體包括: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二十八條  扣除項目審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
  (一)評價與扣除項目核算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貫遵守。
  (二)獲取或編制扣除項目明細表,并與明細賬、總賬及有關申報表核對是否一致。
  (三)審核相關合同、協議和項目預(概)算資料,并了解其執行情況,審核成本、費用支出項目。
  (四)審核扣除項目的記錄、歸集是否正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會計及稅務處理是否正確,確認扣除項目的金額是否準確。
  (五)實地查看、詢問調查和核實。剔除不屬于清算項目所發生的開發成本和費用。
  (六)必要時,利用專家審核扣除項目。
  第二十九條  審核各項扣除項目分配或分攤的順序和標準是否符合下列規定,并確認扣除項目的具體金額:
  (一)扣除項目能夠直接認定的,審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
  (二)扣除項目不能夠直接認定的,審核當期扣除項目分配標準和口徑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規定合理分攤。
  (三)審核并確認房地產開發土地面積、建筑面積和可售面積,是否與權屬證、房產證、預售證、房屋測繪所測量數據、銷售記錄、銷售合同、有關主管部門的文件等載明的面積數據相一致,并確定各項扣除項目分攤所使用的分配標準。
  如果上述性質相同的三類面積所獲取的各項證據發生沖突、不能相互印證時,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追加審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更可靠的原則,確認適當的面積。
  (四)審核并確認扣除項目的具體金額時,應當考慮總成本、單位成本、可售面積、累計已售面積、累計已售分攤成本、未售分攤成本(存貨)等因素。
  第三十條 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的審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核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是否獲取合法有效的憑證,口徑是否一致。
  (二)如果同一土地有多個開發項目,審核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的分配比例和具體金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三)審核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是否含有關聯方的費用。
  (四)審核有無將期間費用記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的情形。
  (五)審核有無預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
  (六)比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間、相同檔次項目,判斷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金額是否存在明顯異常。
  第三十一條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的審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核征地費用、拆遷費用等實際支出與概預算是否存在明顯異常。
  (二)審核支付給個人的拆遷補償款所需的拆遷(回遷)合同和簽收花名冊,并與相關賬目核對。
  (三)審核納稅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擔已征用和拆遷好的土地上進行開發的相關扣除項目,是否按稅收規定扣除。
  第三十二條  前期工程費的審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核前期工程費的各項實際支出與概預算是否存在明顯異常。
  (二)審核納稅人是否虛列前期工程費,土地開發費用是否按稅收規定扣除。
  第三十三條  建筑安裝工程費的審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包方式。重點審核完工決算成本與工程概預算成本是否存在明顯異常。當二者差異較大時,應當追加下列審核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真實的證據:
  1.從合同管理部門獲取施工單位與開發商簽訂的施工合同,并與相關賬目進行核對;
  2.實地查看項目工程情況,必要時,向建筑監理公司取證;
  3.審核納稅人是否存在利用關聯方(尤其是各企業適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稅率,不同時段享受稅收優惠時)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減少建筑安裝成本造價的情形。
  (二)自營方式。重點審核施工所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管理費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是否按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第三十四條  基礎設施費和公共配套設施費的審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核各項基礎設施費和公共配套設施費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
  (二)如果有多個開發項目,基礎設施費和公共配套設施費用是否分項目核算,是否將應記入其他項目的費用記入了清算項目。
  (三)審核各項基礎設施費和公共配套設施費用是否含有其他企業的費用。
  (四)審核各項基礎設施費和公共配套設施費用是否含有以明顯不合理的金額開具的各類憑證。
  (五)審核是否將期間費用記入基礎設施費和公共配套設施費用。
  (六)審核有無預提的基礎設施費和公共配套設施費用。
  (七)獲取項目概預算資料,比較、分析概預算費用與實際費用是否存在明顯異常。
  (八)審核基礎設施費和公共配套設施應負擔各項開發成本是否已經按規定分攤。
  (九)各項基礎設施費和公共配套設施費的分攤和扣除是否符合有關稅收規定。
  第三十五條  開發間接費用的審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核各項開發間接費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憑證。
  (二)如果有多個開發項目,開發間接費用是否分項目核算,是否將應記入其他項目的費用記入了清算項目。
  (三)審核各項開發間接費用是否含有其他企業的費用。
  (四)審核各項開發間接費用是否含有以明顯不合理的金額開具的各類憑證。
  (五)審核是否將期間費用記入開發間接費用。
  (六)審核有無預提的開發間接費用。
  (七)審核納稅人的預提費用及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是否在本項目中予以剔除。
  (八)在計算加計扣除項目基數時,審核是否剔除了已計入開發成本的借款費用。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費用的審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核應具實列支的財務費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除具實列支的財務費用外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是否按規定比例計算扣除。
  (二)利息支出的審核。企業開發項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審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稅收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開發項目的利息支出能夠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應按下列方法進行審核:
  1.審核各項利息費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
  2.如果有多個開發項目,利息費用是否分項目核算,是否將應記入其他項目的利息費用記入了清算項目;
  3.審核各項借款合同,判斷其相應條款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審核利息費用是否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第三十七條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審核,應當確認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圍是否符合稅收有關規定,計算的扣除金額是否正確。
  對于不屬于清算范圍或者不屬于轉讓房地產時發生的稅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預售收入(不包括已經結轉銷售收入部分)計算并繳納的稅金及附加,不應作為清算的扣除項目。
  第三十八條  國家規定的加計扣除項目的審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取得土地(不論是生地還是熟地)使用權后,未進行任何形式的開發即轉讓的,審核是否按稅收規定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核實有無違反稅收規定加計扣除的情形。
  (二)對于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僅進行土地開發(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審核是否按稅收規定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開發土地的成本之和計算加計扣除。
  (三)對于取得了房地產產權后,未進行任何實質性的改良或開發即再行轉讓的,審核是否按稅收規定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核實有無違反稅收規定加計扣除的情形。
  (四)對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審核其代收費用是否計入房價并向購買方一并收取,核實有無將代收費用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對于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審核其扣除項目金額是否按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分攤扣除。
  第五章  應納稅額的審核
  第四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稅法規定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的金額,并確認其增值額及適用稅率,正確計算應繳稅款。審核程序通常包括:
  (一)審核清算項目的收入總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
  (二)審核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及其增值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計算是否正確。
  1.如果企業有多個開發項目,審核收入與扣除項目金額是否屬于同一項目;
  2.如果同一個項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審核其收入額與扣除項目金額是否分開核算;
  3.對于同一清算項目,一段時間免稅、一段時間征稅的,應當特別關注收入的實現時間及其扣除項目的配比。
  (三)審核增值額與扣除項目之比的計算是否正確,并確認土地增值稅的適用稅率。
  (四)審核并確認清算項目當期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及應補或應退稅額。
  第六章  鑒證報告的出具
  第四十一條  本準則所稱的鑒證報告,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二條  鑒證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一)標題。鑒證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
  (二)收件人。鑒證報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冊稅務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鑒證報告的對象,一般是指鑒證業務的委托人。鑒證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三)引言段。鑒證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責任,說明對委托事項已進行鑒證審核以及審核的原則和依據等。
  (四)審核過程及實施情況。鑒證報告的審核過程及實施情況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簡要評述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簡要評述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3.簡要陳述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五)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注冊稅務師應當根據鑒證情況,提出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并確認出具鑒證報告的種類。
  (六)鑒證報告的要素還應當包括:
  1.稅務師事務所所長和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2.載明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并加蓋稅務師事務所公章;
  3.注明報告日期;
  4.注明鑒證報告的使用人;
  5.附送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相關的審核表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應當根據鑒證情況,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鑒證報告分為以下四種:
  (一)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見附件2)。
  (二)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見附件3)。
  (三)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見附件4)。
  (四)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見附件5)。
  上述鑒證報告應當附有《企業基本情況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審核事項說明及有關附表》(見附件6)。
  第四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確認涉稅鑒證事項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一)鑒證事項完全符合法定性標準,涉及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遵從了國家法律、法規及稅收有關規定。
  (二)注冊稅務師已經按本準則的規定實施了必要的審核程序,審核過程未受到限制。
  (三)注冊稅務師獲取了鑒證對象信息所需的充分、適當、真實的證據,完全可以確認土地增值稅的具體納稅金額。
  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可以作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或審批事宜的依據。
  第四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認為涉稅鑒證事項總體上符合法定性標準,但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一)部分涉稅事項因稅收法律、法規及其具體政策規定或執行時間不夠明確。
  (二)經過咨詢或詢證,對鑒證事項所涉及的具體稅收政策在理解上與稅收執法人員存在分歧,需要提請稅務機關裁定。
  (三)部分涉稅事項因審核范圍受到限制,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真實的證據,雖然影響較大,但不至于出具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對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真實證據的部分涉稅事項,確認其土地增值稅的具體納稅金額,并對不能確認具體金額的保留事項予以說明,提請稅務機關裁定。
  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可以作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或審批事宜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因審核范圍受到限制,認為對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以至于無法對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發表意見,應當出具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
  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不能作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或審批事宜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經過審核鑒證,發現涉稅事項總體上沒有遵從法定性標準,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稅收規定的情形,經與被審核單位的治理層、管理層溝通或磋商,在所有重大方面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不能真實、合法的反映鑒證結果的,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
  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不能作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或審批事宜的依據。

附件1:涉稅鑒證業務約定書(參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甲方稅務登記號:
  乙方(受托方):
  乙方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編號:
  茲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土地增值稅清算涉稅鑒證業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約定:
  一、委托事項
  (一)項目名稱:
  (二)具體內容及要求:
  (三)完成時間:
  二、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甲方有責任保證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是甲方的責任。這種責任還應當包括:(1)建立、完善并有效實施與會計核算、納稅申報相關的內部控制。(2)符合會計準則及有關規定。(3)嚴格按照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4.基于重要性原則、截止性測試的性質和審核過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經乙方審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發現的風險,乙方出具的鑒證報告不能因此減輕甲方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甲方的義務
  1.按照乙方要求,及時提供完成委托事項所需的會計資料、納稅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確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觸任何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復乙方工作人員對有關事項的詢問。
  3.委托人為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協助,主要事項將由乙方于外勤工作開始前提供清單。
  4.委托人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委托業務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未按規定時間支付委托費用的,應按約定金額
  %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乙方的責任
  1.乙方應嚴格按照現行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甲方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核鑒證。
  2.乙方應當制定合理計劃和實施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真實證據的審核程序,為甲方的委托事項提供合理保證。
  3.乙方有責任在鑒證報告中指明發現的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未按乙方的建議進行調整的事項。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完成委托事項,并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2.除下列情況外,乙方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權;(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法律訴訟準備文件或提供證據;(3)監管機構對乙方進行行政處罰所實施的調查、聽證、復議等程序。
  3.由于乙方過錯導致甲方未按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乙方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屬于乙方原因未按約定時限完成委托事項并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約定事項的收費
  (一)按照注冊稅務師行業收費的有關規定,完成本委托事項費用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
  (二)上述費用自本約定書生效之日起     日內預付業務費用總額的     %;其余費用按          方式支付。
  (三)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從事本委托事項完成的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四款第(一)項所述業務費用總額。
  (四)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人員抵達甲方工作現場后,本約定書項目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業務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審核工作之后,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內支付。
  (五)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發生的與本次委托事項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費等),由雙方協商解決。
  五、鑒證報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應當按照國家發布的相關業務準則所規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鑒證報告一式     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刪減乙方出具的鑒證報告;不得修改或刪除重要的數據、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說明。
  六、約定事項的變更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形,影響審核鑒證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審核報告時,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提前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約定事項的終止
  (一)本約定書簽訂后,雙方應當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提出終止的一方應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二)在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事項所付出的勞動收取合理的費用。
  八、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均可選擇如下一種解決方式:
  (一)提交          進行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約定書的法律效力
  (一)本約定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雙方履行完成約定事項后終止。
  (二)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約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或蓋章)       所長:(簽名或蓋章)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聯系人:                        聯系人: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附件2: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適用于無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對貴單位          (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對所提供的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相關的會計資料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要求,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必要的審核程序。現將鑒證結果報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納稅人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結論
  經對貴公司          (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進行審核,我們確認:
  1.收入總額:          元;
  2.扣除項目金額:          元;
  3.增值額:          元;
  4.增值率(增值額與扣除金額之比):          %;
  5.適用稅率:          %;
  6.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額:          元;
  7.已繳土地增值稅稅額:          元;
  8.應補(退)繳土地增值稅稅額:          元。
  清算事項的具體情況詳見附件。
  本鑒證報告僅供貴公司報送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批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鑒證報告的全部內容不得提供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3.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鑒證主表及其明細項目審核表。具體包括:
  (1)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主表;
  (2)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轉讓土地使用權)明細表;
  (3)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銷售普通住宅)明細表;
  (4)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銷售非普通住宅)明細表;
  (5)與收入相關的面積審核調整明細表;
  (6)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銷售收入審核調整明細表;
  (7)扣除項目及成本結轉審核匯總表;
  (8)與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房地產有關稅費審核調整明細表;
  (9)土地增值稅繳納情況審核匯總表。
  4.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附件3: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適用于保留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對貴單位          (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對所提供的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相關的會計資料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要求,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必要的審核程序。現將鑒證結果報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納稅人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結論
  經對貴公司         (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進行審核,除××保留意見的事項因稅收政策規定不夠明確或證據不夠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確認其應納土地增值稅的具體金額外,我們確認:
  1.收入總額:          元;
  2.扣除項目金額:          元;
  3.增值額:          元;
  4.增值率(增值額與扣除金額之比):          %;
  5.適用稅率:          %;
  6.應繳土地增值稅稅額:          元;
  7.已繳土地增值稅稅額:          元;
  8.應補(退)繳土地增值稅稅額:          元。
  清算事項的具體情況詳見附件。
  本鑒證報告僅供貴公司報送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批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鑒證報告的全部內容不得提供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3.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鑒證主表及其明細項目審核表。具體包括:
  (1)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主表;
  (2)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轉讓土地使用權)明細表;
  (3)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銷售普通住宅)明細表;
  (4)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銷售非普通住宅)明細表;
  (5)與收入相關的面積審核調整明細表;
  (6)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銷售收入審核調整明細表;
  (7)扣除項目及成本結轉審核匯總表;
  (8)與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房地產有關稅費審核調整明細表;
  (9)土地增值稅繳納情況審核匯總表。
  4.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附件4: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適用于無法表明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對貴單位          (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對所提供的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相關的會計資料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要求,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必要的審核程序。現將鑒證結果報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納稅人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意見
  經對貴公司          (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進行審核,因審核范圍受到限制,我們認為,下列事項對確認土地增值稅稅額可能產生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以至于無法對          (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發表意見。
  (一)××事項的審核情況。
  (詳細說明該審核事項對確認土地增值稅額可能產生的非常重大而廣泛的影響,并闡述對該事項無法表明意見的理據。下同。)
  (二)××事項的審核情況。
  (三)××事項的審核情況。
  清算項目的具體情況詳見附件。
  本鑒證報告僅供貴公司報送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批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鑒證報告的全部內容不得提供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地址: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2.企業基本情況和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審核事項說明。
  3.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鑒證主表及其明細項目審核表。具體包括:
  (1)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主表;
  (2)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轉讓土地使用權)明細表;
  (3)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銷售普通住宅)明細表;
  (4)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銷售非普通住宅)明細表;
  (5)與收入相關的面積審核調整明細表;
  (6)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銷售收入審核調整明細表;
  (7)扣除項目及成本結轉審核匯總表;
  (8)與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房地產有關稅費審核調整明細表;
  (9)土地增值稅繳納情況審核匯總表。
  4.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審核事項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附件5: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鑒證報告(參考文本)
(適用于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

                                                                                                                         編號:
                                 公司:
  我們接受委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對貴單位          (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進行鑒證審核。貴單位的責任,對所提供的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相關的會計資料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我們的責任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所鑒證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進行職業判斷和必要的審核程序的基礎上,出具真實、合法的鑒證報告。
  在審核過程中,我們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要求,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必要的審核程序。現將鑒證結果報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的審核過程及主要實施情況
  (主要披露以下內容)
  (一)簡要評述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有關的內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簡要評述與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有關的各項內部證據和外部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三)簡要陳述對納稅人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進行審核、驗證、計算和進行職業推斷的情況。
  二、鑒證意見
  經審核,我們發現貴公司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稅收規定的情形,經與貴公司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則的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我們認為,貴公司
  (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不能真實、合法地反映企業該項目應納土地增值稅稅額。
  (一)××事項的審核情況。
  (描述存在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的情形,并闡述經與委托人就該事項所有重大方面進行磋商不能達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見的理據。下同。)
  (二)××事項的審核情況。
  (三)××事項的審核情況。
  清算項目的具體情況詳見附件。
  本鑒證報告僅供貴公司報送的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批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鑒證報告的全部內容不得提供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
  稅務師事務所所長(簽名或蓋章):
  中國注冊稅務師(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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