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2019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2024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征管實際,現將土地增值稅預計增值率測算及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參考標準等事項予以公布。
一、土地增值稅預計增值率測算
(一)對2025年1月1日以后首次產生土地增值稅預征納稅義務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納稅人應在取得該房地產開發項目第一份預售(銷售)許可證并取得第一筆預售(銷售)收入30日內,按照土地增值稅預計增值率測算方法(附件1),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土地增值稅預計增值率測算表》(附件2,下同)及相關材料。
(二)預計增值率按年動態測算,每自然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納稅人應重新測算預計增值率,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土地增值稅預計增值率測算表》及相關材料。
(三)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提供《土地增值稅預計增值率測算表》及相關材料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測算確定預計增值率。
(四)預計增值率變化需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納稅人下一個納稅申報期按調整后預征率預繳,此前已預繳的稅款不追溯調整。
二、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參考標準
本公告公布的廣州市2008-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參考標準(附件3,以下簡稱造價標準)主要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計增值率測算以及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
(一)土地增值稅預計增值率測算
適用我局發布的最新年度造價標準。
(二)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
1.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憑證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造價標準依法核定土地增值稅相關扣除項目金額,并據以計算扣除。
2.稅務機關核定扣除項目金額時,適用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所對應年度的標準數值。如房產工程開工至竣工期間跨多個年度的,適用所跨年度標準數值的加權平均值。
3.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扣除項目金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圖、工程承發包合同、工程結算書等。如相關證據材料存在缺失,納稅人可以提供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作為補充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2017年第7號)第一條、第二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3.廣州市2008-2021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參考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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