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是一家生豬養殖廠,為小規模納稅人,今年1-6月份向香港出口一批生豬,價值30萬美元,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免稅核銷申報。當時的考慮是我廠的生豬本身就是免稅的,辦不辦一個樣,可是當地市國稅局發現我廠有出口業務后,就找到我們,說根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免稅核銷申報的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請問,我廠是否該補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第十條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出口下列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應征收增值稅。下列貨物為應稅消費品的,若小規模納稅人為生產企業,還應征收消費稅。
(一)國家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
(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貨物;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免稅核銷申報的貨物;
(四)雖已辦理免稅核銷申報,但未按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憑證的貨物;
(五)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批準免稅核銷的出口貨物;
(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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