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商業零售企業組織促銷活動,活動期間顧客憑達到一定金額的購物小票可得到企業贈送的指定商品(即綁贈促銷),請問:上述贈送行為是否屬于“無償贈送”? 商業零售企業購進用于進行上述贈送行為的商品,其進項稅額可否抵扣? 是否應按視同銷售界定上述行為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顧客消費達到一定金額,貴公司可憑購物小票贈送指定商品,屬于發生了上述視同銷售的情形,應做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發生的進項稅額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抵扣憑證就可以正常申報抵扣。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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