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國稅:采集人體血漿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更新時間:2009-02-26 04:09:13 點擊率: 3494
采集的人體血漿是否屬于人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如何繳納增值稅?
近日,安徽省國稅局在回復宣城國稅對此問題的請求時,下發了《關于人體血漿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皖國稅函[2008]296號),根據相關增值稅的政策明確:
從人體抽取的血液中通過分離過程所獲得的血漿,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所規定的利用人的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因此,對相關血漿站有限公司采集的人體血漿,可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第四條:一般納稅人生產下列貨物,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其自己開具專用發票:(五)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產上列貨物的一般納稅人,也可不按簡易辦法而按有關對一般納稅人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上列貨物所選擇的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至少三年內不得變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法規,按簡易辦法計算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另外,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新條例的執行日期自2009年1月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