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自來水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原按簡易辦法6%征收,2009年開始應按何種稅率繳納增值稅,是否和小規模一樣統一改為3%?
答:原增值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根據條例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從1998年起已經將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為工業和商業兩類,征收率分別為6%和4%.考慮到增值稅轉型改革后,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水平總體降低,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應當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同時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因此2008年11月10日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設置工業和商業兩檔征收率,將征收率統一降至3%,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且條例規定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但貴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依據2008年11月24日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953號)的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來水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14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桶裝飲用水不屬于自來水,應按照17%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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