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改革的背景
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企業抵扣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制約了企業技術改進的積極性。隨著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變化,各界要求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的呼聲很高。自2004年7月1日起,經國務院批準,東北、中部等部分地區已先后進行改革試點,取得了成功經驗。
為了進一步消除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稅收負擔,鼓勵企業技術進步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有必要在全國推開轉型改革。特別是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的形勢下,作為一項促進企業設備投資和擴大生產、努力擴大需求、保持我國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重要舉措,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緊迫性更加突出。因此,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推開增值稅轉型改革。
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業計算應繳增值稅時,允許扣除購入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這一變化,與修訂前的增值稅條例關于不得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規定有沖突。因此,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需要對增值稅條例進行修訂。新修訂的《條例》遵循了三項原則,一是確保改革重點,不作全面修訂,為增值稅轉型改革提供法律依據;二是體現法治要求,保持政策穩定,將現行政策和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銜接;三是滿足征管需要,優化納稅服務,促進征管水平的提高和執法行為的規范?!?/FONT>
增值稅轉型改革及若干增值稅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包括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納入抵扣范圍。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這里所稱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要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這里所稱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
我國原來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購進機器設備稅負比較重。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抵扣其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將消除生產型增值稅產生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了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在維持現行稅率不變的前提下,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業設備購置的重復征稅,有利于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據測算,此項改革將使我省一般納稅人少繳稅款超過125億元,對于我省經濟的持續平穩較快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
二、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這次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對象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改革后這些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會普遍下降,而規模小、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由于是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且不抵扣進項稅額,其增值稅負擔不會因轉型改革而降低。修訂前的《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因此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需要相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紤]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分工業和商業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調,將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利的發展環境。對于受金融風暴和國內外經濟形勢影響而生存困難的中小企業將起到顯著的扶持作用。據測算,這一政策調整將使廣東省約70多萬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受益,少繳稅款37億元。
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修訂前的《實施細則》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修訂后的《條例》實施細則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調整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將現行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二是將現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統一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規定,調整為年應稅銷售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將上述年應稅銷售額的規定分別下調至50萬元及80萬元,也就是說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或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商業企業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修訂后的《實施細則》且將個體工商戶納入了認定范圍,個體工商戶達到標準的,也應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達到新認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并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一政策的調整對完善增值稅管理鏈條,公平稅負,減少稅收管理漏洞,將起到積極作用。
四、納稅申報期限適當延長。新修訂的《條例》根據稅收征管實踐,將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小規模納稅人最長可以一季度申報一次,對于方便納稅人納稅申報,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緩解稅務機關征收大廳的申報壓力將起到促進作用。
五、將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率從13%恢復到17%。1994年稅制改革時,部分礦產品仍實行計劃價格和計劃調撥,歷史遺留問題較多,經國務院批準,1994年5月起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稅率由17%調整為13%。這一政策對采掘業的穩定和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現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對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適用低稅率,不符合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要求;二是減少了資源開采地的稅收收入,削弱資源開采地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三是礦產資源基本都作為原料使用,礦山企業少交的增值稅因下個環節減少進項稅額而補征回來,政策效果并不明顯;四是導致征納雙方要對這類適用低稅率的貨物與其他貨物劃分,增大征收和納稅成本。
轉型改革后,礦山企業外購設備將納入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整體稅負將有所下降,為公平稅負,規范稅制,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國務院決定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食用鹽仍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
提高礦產品增值稅稅率以后,因下個環節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應增加,最終產品所含的增值稅在總量上并不會增加或減少,只是稅負在上下環節之間會發生一定轉移,在總量上財政并不因此增加或減少收入。
六、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調整。再生資源,通常也稱為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為了支持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但在執行中出現比較嚴重的虛開發票等問題,這次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調整,一方面通過恢復增值稅鏈條機制,防止偷逃稅收,促進公平競爭,另一方面通過對符合條件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企業實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稅退稅政策,鼓勵合法、規范經營的企業做大做強,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于廢棄物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從2009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廢舊物資),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相關退稅業務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調整。資源綜合利用,是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對共生、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與合理利用,對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廢水(液)、廢氣、余熱余壓等進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不僅可以變廢為寶、節約資源,還可以通過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保護,對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意義重大。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該通知新增加了11種需要稅收支持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將現行分布在多個規范性文件里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作了整合,規范了認證程序,統一了產品標準和環保要求,對于吸引社會力量加大資源綜合利用產業投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產業的發展,將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和示范引導效應。
《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繼續保留了以下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包括以廢渣為原料生產的特定建材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伴生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以摻有廢渣的原料生產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燃煤發電廠產生的煙氣進行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電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以及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
《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還新納入了11種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綜合利用產品,包括:再生水;以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污水處理勞務;以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熱力;以退役軍用發射藥為原料生產的涂料硝化棉粉;各類工業企業產生的煙氣和高硫天然氣脫硫生產的副產品;以廢棄酒糟和釀酒底鍋水為原料生產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鈣、沼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燃料生產的熱力;以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為原料生產的生物柴油。
《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通知》停止了采用立窯法工藝生產綜合利用水泥產品的免征增值稅政策,主要是因為立窯法工藝生產水泥屬于國家產業政策不鼓勵的技術,而且在實際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產品質量不穩定等缺點,為了更好地體現產業政策導向,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7月1日起取消了這項政策。
八、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根據修訂后的《條例》及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做好屬于固定資產的機動車的增值稅抵扣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稅控系統)。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除外)(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指小汽車和摩托車)零售業務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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