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通過幾家物業公司共收取了居民2008年~2009年供暖費700萬元。其中,2008年12月31日前收取供暖費550萬元。2009年1月收取供暖費150萬元。近日,我公司在向稅務機關全額申報免征項目時,卻被當地稅務機關告知:2009年1月收取的供暖費150萬元才可以作為免稅項目。請問,稅務機關說的有政策規定嗎?
答:有。《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號)第一條規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而《關于繼續執行供熱企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17號)第一條規定,對“三北地區”的供熱企業,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間,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個人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個人繳納的采暖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很明顯,財稅〔2009〕11號文件把供熱企業間接收取的采暖費,即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采暖費也列入了免征增值稅范疇。而財稅〔2006〕117號文件規定的免征增值稅的采暖收入不包括供熱企業間接收取的采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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