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我公司生產的產品為大型筑路設備,我們主營的一項業務就是將設備對外進行租賃,租賃后的設備最終還是會對外出售,我想問:1、能否將產品直接對外租賃?2、此類業務是否屬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交增值稅還是交營業稅?我們現在的做法是先將產品轉成固定資產,視同銷售交增值稅,然后再根據租賃合同交營業稅,出售的時候再交增值稅。我覺得這樣重復交稅了。請問對于這種業務我們到底該如何進行處理? |
回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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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第七條 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二十六條 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的處理是正確的。 貴公司生產的大型筑路設備,用于對外租賃,屬于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計繳增值稅,同時用于對外租賃設備的進項稅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做進項轉出處理。 貴公司兼營租賃業務,應就設備租賃營業額計繳營業稅,并且應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貴公司再將此設備銷售,還應就此項銷售額計繳增值稅。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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