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并已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如果企業將該未到規定使用年限的國產設備轉讓,請問是否需要退還已收到的退稅款?如何計算?
——更新時間:2009-10-23 09:53:26 點擊率: 3513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行為的,應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按下列計算公式補征其已退稅款: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