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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實務課程: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實務

——更新時間:2009-11-25 10:04:04 點擊率: 3590
  知識點1: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計算原理
  一、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計算原理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額相當于商品價值C+V+M中的V+M部分。
  根據增值稅的定義,增值稅額應為“增值額×稅率”計算而來。但在實務中,一般是用間接法進行計算,即先計算出應稅貨物的整體稅負,然后從整體稅負中扣除法定的外購貨物已納稅款。這樣計算的結果就相當于“增值額×稅率”,只是這種方法在實務中更易操作一些,所以得到了普遍應用。
  例如:生產企業將40元的原材料投入生產過程中,生產出的產成品成本為80元,以130元的價格售出。
  在這個過程中,貨物增值了兩次,第一個增值額是80-40=40元,第二個增值額是130-80=50元,共增值90元。
        根據增值稅的定義計算的增值稅額為(40+50)×17%=15.3 元。按照間接法計算的增值稅額=130×17%-40×17%=15.3元。
  因此,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注意:增值稅是價外稅,如果取得的是價稅合計,則應該用“價稅合計數÷(1+增值稅稅率)”來換算成不含稅價,再用不含稅價乘以稅率計算增值稅額。
 
 知識點2:征稅范圍
  二、征稅范圍
  在實務中,準確把握增值稅征稅范圍,關鍵是將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區分開來。
  (一)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或進口的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都應該計算繳納增值稅。
  1.貨物指除了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
  例如:生產企業銷售自己生產的水杯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需要繳納增值稅,而銷售辦公樓則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納增值稅。
  會計實務:在會計上,一般納稅人銷售產品,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進口貨物
  企業進口貨物時,作為購入方要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
  例如:某企業進口一批商品,價格折合人民幣30000元,包裝費2000元,支付賣方傭金1000元,進口運費和保險費3000元,關稅稅率5%.
  進口關稅完稅價格=30000+2000+1000+3000=36 000(元)
  進口關稅=36000×5%=1 800(元)
  進口增值稅=(36000+1800) ×17%=6 426(元)
  會計實務:一般納稅人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提供加工勞務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受托方要就收取的加工費計算增值稅額。
  加工勞務是有償加工勞務,本單位職工為本單位所提供的加工勞務不屬增值稅征稅范圍。
  修理修配勞務也是指有償修理修配增值稅應稅貨物。例如,修理汽車的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而修理大橋不屬增值稅征稅范圍。本單位職工為本單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勞務不屬增值稅征稅范圍。
  會計實務:企業提供增值稅的應稅勞務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在確定增值稅征稅范圍時,關鍵是要正確區分增值稅和營業稅各自的征稅范圍。
  因增值稅和營業稅都是對貨物和勞務的流轉額征稅,在實務中極易混淆,總結如下:
  有形動產和與有形動產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
  不動產、無形資產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外的其他勞務征收營業稅。
  思考題:一家公司專門從事外送快餐業務,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二)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
  一般納稅人的有些行為本不屬于有償讓貨物的銷售業務,但為了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下列行為而使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也為了避免因發生下列行為而使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防止利用下列行為逃避納稅義務,稅法規定要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委托方)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收到代銷清單或代銷款時。若均未收到,則于發貨后滿180天時計算繳納增值稅。
  會計實務:在發生納稅義務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銷售商品100件,雙方簽訂的協議價格200元/件,該商品成本為120元/件,增值稅率17%.B企業將該批商品以每件20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共取得價款20000元,增值稅3400元。A企業按照10%付給B企業手續費,并在B企業交來代銷清單時開給B企業同樣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這項業務,A企業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計算增值稅銷項稅:20000×17%=3400元。
  借:應收賬款           23 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
  2.銷售代銷貨物(受托方)
  售出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取得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受托方收取的代銷手續費,不交納增值稅,而應按“服務業”稅目5%的稅率交營業稅。
  例如:某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為甲公司代銷貨物,按零售價以10%收取手續費10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商業企業代銷業務應納增值稅為:
  零售價=10000÷10%=100 000(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1+17%)×17%=14 529.91(元)
  應納營業稅=10000×5%=500(元)
  如果收到甲公司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14529.91元。
  借:銀行存款              100 000
  貸:應付賬款            85 470.0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 529.91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4 529.91
  貸:應付賬款                 14 529.91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移送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例如:位于北京的總機構向天津的分支機構移送一批貨物,總機構的稅務處理就應該是對于移送貨物作為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分支機構對于接收的貨物計算進項稅額。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對于這樣的業務,在實務中要正確區分視同銷售與不得抵扣進項稅的情形。另外,注意在計算銷項稅額時不能以成本作為計稅基數,而是要以計稅價格進行計算。
  例如:某企業將自己生產的水泥用于辦公樓建造工程,水泥的成本68000元,價格為100000元,增值稅率17%,則此項業務屬于視同銷售業務,需要計算銷項稅。
  銷項稅額=100000×17%=17000元。
  借:在建工程                85 000
  貸:庫存商品                 68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如果這批水泥不是企業自產的,而外購的,則將其用于在建工程,就不能作為視同銷售處理,而是進項稅額轉出。假如上述水泥進價68000元,用于在建工程項目,則稅務處理應為:進項稅額轉出=68000×17%=11560(元)。
  借:在建工程                 79 560
  貸:庫存商品                 68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1 560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例如:某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空調作為節日福利發給200名職工,其中生產工人170人,管理人員30人。每臺空調的生產成本1000元,計稅價格1400元,則企業需要將此項業務視同銷售處理,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170×1400×17%+30×1400×17%=4760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            327 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7 600
  另外,分攤職工工資的處理: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   278 460
  管理費用           49 14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27 600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例如:某企業將購買的一批貨物投資給A公司,這批貨物的進價80000元,計稅價格100000元,則企業應將此項業務作為視同銷售處理,計算增值稅銷項。
  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17%=17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在實務中,報稅人員往往會把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業務相混淆。我們來總結這一部分稅務處理的規律:
  (1)自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不管是向外部移送,還是內部使用,均視同銷售進行處理,計算銷項稅額。
  (2)外購的貨物:如果是向企業外部移送,視同銷售處理;如果是內部使用,其進項不允許抵扣,已抵扣的,要將進項轉出。
  例如: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本月實現產品銷售收入100萬元(不含稅價),其成本為80萬元。將一批售價為19.8萬元的自產產品用于本企業在建工程,其成本為18萬元。用一批自產產品對外投資,其成本為18萬元,雙方協商不含稅價為20萬元。用一批自產產品對外捐贈,成本5萬元,不含稅平均售價為5.5萬元。零售一批庫存積壓物資,成本為5.4萬元,取得零售收入7.02萬元。
  處理如下:
  (1)銷售產品:
  銷項稅=100×17%=17(萬元)
  借:銀行存款           1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2)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213 660
  貸:庫存商品             1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3 660
  (3)用自產產品對外投資:
  銷項稅額=20×17%=3.4(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234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000
  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80 000
  貸:庫存商品             180 000
  (4)對外捐贈:
  銷項稅額=5.5×17%=0.935(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          64 3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5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 350
  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 000
  貸:庫存商品             50 000
  (5)零售產品:
  銷項稅額=7.02/ (1+17%)×17%=1.02(萬元)
  借:銀行存款           70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 200
  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54 000
  貸:庫存商品             54 000
  上述銷項稅額合計=17+3.366+3.4+0.935+1.02=25.7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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