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課程: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納稅實務
——更新時間:2009-11-25 10:04:04 點擊率: 3590
知識點1: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計算原理
一、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計算原理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額相當于商品價值C+V+M中的V+M部分。
根據增值稅的定義,增值稅額應為“增值額×稅率”計算而來。但在實務中,一般是用間接法進行計算,即先計算出應稅貨物的整體稅負,然后從整體稅負中扣除法定的外購貨物已納稅款。這樣計算的結果就相當于“增值額×稅率”,只是這種方法在實務中更易操作一些,所以得到了普遍應用。
例如:生產企業將40元的原材料投入生產過程中,生產出的產成品成本為80元,以130元的價格售出。
在這個過程中,貨物增值了兩次,第一個增值額是80-40=40元,第二個增值額是130-80=50元,共增值90元。
根據增值稅的定義計算的增值稅額為(40+50)×17%=15.3 元。按照間接法計算的增值稅額=130×17%-40×17%=15.3元。
因此,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注意:增值稅是價外稅,如果取得的是價稅合計,則應該用“價稅合計數÷(1+增值稅稅率)”來換算成不含稅價,再用不含稅價乘以稅率計算增值稅額。
知識點2:征稅范圍
二、征稅范圍
在實務中,準確把握增值稅征稅范圍,關鍵是將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區分開來。
(一)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或進口的貨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都應該計算繳納增值稅。
1.貨物指除了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
例如:生產企業銷售自己生產的水杯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需要繳納增值稅,而銷售辦公樓則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納增值稅。
會計實務:在會計上,一般納稅人銷售產品,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進口貨物
企業進口貨物時,作為購入方要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
例如:某企業進口一批商品,價格折合人民幣30000元,包裝費2000元,支付賣方傭金1000元,進口運費和保險費3000元,關稅稅率5%.
進口關稅完稅價格=30000+2000+1000+3000=36 000(元)
進口關稅=36000×5%=1 800(元)
進口增值稅=(36000+1800) ×17%=6 426(元)
會計實務:一般納稅人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提供加工勞務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受托方要就收取的加工費計算增值稅額。
加工勞務是有償加工勞務,本單位職工為本單位所提供的加工勞務不屬增值稅征稅范圍。
修理修配勞務也是指有償修理修配增值稅應稅貨物。例如,修理汽車的勞務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而修理大橋不屬增值稅征稅范圍。本單位職工為本單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勞務不屬增值稅征稅范圍。
會計實務:企業提供增值稅的應稅勞務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在確定增值稅征稅范圍時,關鍵是要正確區分增值稅和營業稅各自的征稅范圍。
因增值稅和營業稅都是對貨物和勞務的流轉額征稅,在實務中極易混淆,總結如下:
有形動產和與有形動產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
不動產、無形資產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外的其他勞務征收營業稅。
思考題:一家公司專門從事外送快餐業務,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二)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定
一般納稅人的有些行為本不屬于有償讓貨物的銷售業務,但為了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下列行為而使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也為了避免因發生下列行為而使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防止利用下列行為逃避納稅義務,稅法規定要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委托方)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收到代銷清單或代銷款時。若均未收到,則于發貨后滿180天時計算繳納增值稅。
會計實務:在發生納稅義務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如:A公司委托B公司銷售商品100件,雙方簽訂的協議價格200元/件,該商品成本為120元/件,增值稅率17%.B企業將該批商品以每件200元的價格對外銷售,共取得價款20000元,增值稅3400元。A企業按照10%付給B企業手續費,并在B企業交來代銷清單時開給B企業同樣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這項業務,A企業應在收到代銷清單時計算增值稅銷項稅:20000×17%=3400元。
借:應收賬款 23 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 400
2.銷售代銷貨物(受托方)
售出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取得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受托方收取的代銷手續費,不交納增值稅,而應按“服務業”稅目5%的稅率交營業稅。
例如:某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為甲公司代銷貨物,按零售價以10%收取手續費10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商業企業代銷業務應納增值稅為:
零售價=10000÷10%=100 000(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1+17%)×17%=14 529.91(元)
應納營業稅=10000×5%=500(元)
如果收到甲公司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14529.91元。
借:銀行存款 100 000
貸:應付賬款 85 470.0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 529.91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4 529.91
貸:應付賬款 14 529.91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移送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例如:位于北京的總機構向天津的分支機構移送一批貨物,總機構的稅務處理就應該是對于移送貨物作為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分支機構對于接收的貨物計算進項稅額。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對于這樣的業務,在實務中要正確區分視同銷售與不得抵扣進項稅的情形。另外,注意在計算銷項稅額時不能以成本作為計稅基數,而是要以計稅價格進行計算。
例如:某企業將自己生產的水泥用于辦公樓建造工程,水泥的成本68000元,價格為100000元,增值稅率17%,則此項業務屬于視同銷售業務,需要計算銷項稅。
銷項稅額=100000×17%=17000元。
借:在建工程 85 000
貸:庫存商品 68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如果這批水泥不是企業自產的,而外購的,則將其用于在建工程,就不能作為視同銷售處理,而是進項稅額轉出。假如上述水泥進價68000元,用于在建工程項目,則稅務處理應為:進項稅額轉出=68000×17%=11560(元)。
借:在建工程 79 560
貸:庫存商品 68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1 560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例如:某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空調作為節日福利發給200名職工,其中生產工人170人,管理人員30人。每臺空調的生產成本1000元,計稅價格1400元,則企業需要將此項業務視同銷售處理,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170×1400×17%+30×1400×17%=47600(元)
借:應付職工薪酬 327 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7 600
另外,分攤職工工資的處理:
借:生產成本——基本生產成本 278 460
管理費用 49 14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27 600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例如:某企業將購買的一批貨物投資給A公司,這批貨物的進價80000元,計稅價格100000元,則企業應將此項業務作為視同銷售處理,計算增值稅銷項。
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17%=17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在實務中,報稅人員往往會把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業務相混淆。我們來總結這一部分稅務處理的規律:
(1)自產和委托加工的貨物不管是向外部移送,還是內部使用,均視同銷售進行處理,計算銷項稅額。
(2)外購的貨物:如果是向企業外部移送,視同銷售處理;如果是內部使用,其進項不允許抵扣,已抵扣的,要將進項轉出。
例如:某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本月實現產品銷售收入100萬元(不含稅價),其成本為80萬元。將一批售價為19.8萬元的自產產品用于本企業在建工程,其成本為18萬元。用一批自產產品對外投資,其成本為18萬元,雙方協商不含稅價為20萬元。用一批自產產品對外捐贈,成本5萬元,不含稅平均售價為5.5萬元。零售一批庫存積壓物資,成本為5.4萬元,取得零售收入7.02萬元。
處理如下:
(1)銷售產品:
銷項稅=100×17%=17(萬元)
借:銀行存款 1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 000
貸:庫存商品 800 000
(2)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213 660
貸:庫存商品 1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3 660
(3)用自產產品對外投資:
銷項稅額=20×17%=3.4(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 234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000
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80 000
貸:庫存商品 180 000
(4)對外捐贈:
銷項稅額=5.5×17%=0.935(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 64 3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5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 350
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 000
貸:庫存商品 50 000
(5)零售產品:
銷項稅額=7.02/ (1+17%)×17%=1.02(萬元)
借:銀行存款 70 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 200
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54 000
貸:庫存商品 54 000
上述銷項稅額合計=17+3.366+3.4+0.935+1.02=25.72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