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二手車是否繳交增值稅?
——更新時間:2009-11-12 09:42:34 點擊率: 4118
問題內容:
我司今年6月份轉讓一部做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舊車(未扣扣過相關進項稅額),請問是否應繳交增值稅??如果將報廢的車輛(做過固定資產)報廢,收到回收單位的回收款是否應繳交增值稅??如果是個人轉讓使用過的舊車是否應繳交增值稅??謝謝! |
回復意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四、……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規定: “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規定: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因此,貴公司如果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舊車應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將車輛報廢后做廢品出售應按17%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車應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將車輛報廢后做廢品出售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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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