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貨銷售的增值稅稅務處理
——更新時間:2009-12-02 03:24:32 點擊率: 3423
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后,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要想適用簡易稅率(即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規定,需符合一定條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規定了繼續執行的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其中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關于開具發票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