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房地產和建安企業來說,已建在售項目,在建項目等,營改增后如何繳納增值稅,業界是非常關注的。
從前年開始,就有不少納稅人通過各種各種方式詢問,有沒有這方面的消息,要如何作籌劃?小編一直是說,相信肯定會以實事求是的原則來處理新老項目的問題,正常生產經營即可,沒必要搞什么自作聰明的籌劃。
3月8日,財政部辦公廳主任、新聞發言人歐文漢先生在解讀2016年財政預算報告時,涉及此問題時這樣說到:“擬對稅收優惠政策原則上予以延續,對特定行業采取過渡性措施,確保全面推開營改增后,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由此,可以說,有關新老項目過渡的問題,比較明朗了。
其實,在歷次稅改(如1994年開征土地增值稅,2012起營改增的跨期租賃有形動產)中,對于稅額大的跨期項目,都會給予過渡期規定。可以想象得到,新項目新辦法,老項目簡易辦法過渡是不用擔心的問題。
但有一點,小編曾多次聽聞,有“聰明”的人此前想利用過渡期政策做“籌劃”,煞有其事的建議房地產行業在營改增之前不要接受建安工程等發票,待到營改增后,再要建筑企業將老項目的建安工程款開具增值稅專票,以此作為新項目的進項抵扣。
對于此類“籌劃”,小編也要鄭重提醒,你聰明,稅務機關也不蠢。此次是全增值稅模式下的運行,不同于前幾次的營業稅與增值稅并存的模式,相信相關部門會對此內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如營改增后建安企業開具往期已發生的建安工程的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等。
對于新老項目并存的房地產、建安企業,增值稅專票的開具日期與發票對應的經濟業務所屬時期,必將成為審核檢查的重中之重。
到時候,個別房地產、建安企業如按前述所謂“籌劃”行事,將面臨巨大的稅收風險,是被定性虛開還是偷稅?呵呵,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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